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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赔偿不能用潜规则

2019-06-19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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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航班延误是国内航空客运存在的最让人头疼的问题,因航班延误导致旅客为了索赔而占机、霸机的事件更令人哭笑不得。究其原因,除了航空公司服务不到位、少数旅客非理性及其

航班延误是国内航空客运存在的最让人头疼的问题,因航班延误导致旅客为了索赔而占机、霸机的事件更令人哭笑不得。究其原因,除了航空公司服务不到位、少数旅客非理性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外,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的缺失或缺陷,不能不说是其中主要因素之一。

在我国民航法中,对航班延误赔偿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航空公司对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个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具体化。既然没有统一的和必须按照执行的服务和赔偿标准,航班延误后的服务与赔偿就会存在差异。由于制度和机制方面的缺失,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航班延误是否补偿和补偿多少的弹性就掌握在民航企业手中,这种现状自然会给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留下许多争论的空间。

就旅客而言,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赔偿,无可厚非,说明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了。但在航空公司“不闹不赔”的潜规则和实际案例的示范作用下,部分旅客认为只有通过强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航空公司才会息事宁人,满足旅客的索赔要求。于是,乘客拒绝登机、拒绝下机、占据登机廊桥、抢占飞机、毁坏候机楼设备、与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身体接触事件愈演愈烈。从表面上看,航班延误后出现旅客"罢机"、"占机"等尴尬局面涉及的主体是旅客与航空公司,但深究起来,政府部门是难脱干系。政府部门只有原则性意见,没有一个能够解决航班延误赔偿的行政法规,任由企业“八仙过海”是这种尴尬局面发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应该说,政府部门出台航班延误的服务规范和经济补偿标准是政府对大众负责任的行政作为。这种行政作为的要旨是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并以此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服务和经济补偿标准不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预,而是对民航企业最起码也是最低的要求。提供符合标准规定的服务和补偿是民航企业取得经营资格许可的前提,企业必须达到和满足这一标准的要求才能运营。否则,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取消其经营资格,迫使民航企业在达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服务,以吸引不同的顾客群,提高市场占有率。

有了航班延误的服务规范和经济补偿的国家标准,“不闹不赔”的潜规则就会销声匿迹,航班延误后的服务与赔偿工作就会依法进行,政府主管部门又何乐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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