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二)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三)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