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获取海关通知。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提出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3、提供担保。(同2) 4、获取海关扣留侵权货物通知。(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