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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刑事执法的特色

2019-06-16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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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是知识产权的执法部门。作为高级监督,何继开先生就香港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工作做了详细介绍。香港海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与传统的海关

  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是知识产权的执法部门。作为高级监督,何继开先生就香港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工作做了详细介绍。香港海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与传统的海关职权略有不同,香港海关除了行使依法把关、打击走私等职权外,还有对刑事犯罪进行调查、拘捕、检控等权利。香港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权力及领域已经超越其它国家的海关,不仅负责在口岸及出入境层面堵截侵权货物,还负责境内刑事调查,这是香港海关执法的一个特色。

  由于版权和商标权可以直接应用于商品中,任何人将侵权商品用于商业用途都将受到刑事制裁,因此,香港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主要涉及这两方面;香港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也主要是对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执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香港的《版权条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罪行做了规定。香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主要是从侵权行为上进行判断,并不涉及数量。因此,哪怕只是贩卖一张盗版光盘,在香港也构成刑事犯罪。进口伪冒商标货品也构成刑事侵犯商标行为。侵权商品即使没有在市场上出售,也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市场和出入境的侦查外,网上侦查也属于香港海关的执法领域。虽然香港警务人员在进行执法行动中也有权检获侵权盗版货品,但他们不是打击盗版的主力,主要的执法队伍仍是香港海关。

  香港海关刑事执法的法律基础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香港版权法赋予香港海关总监及获其授权的人员以广泛权力,调查可疑的侵权活动及检取涉嫌侵权的物品及证据,并对侵权罪行作出刑事起诉。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是香港海关重点执行的法例。法律赋予海关执法人员遏止各项侵犯版权犯罪的权力。它的颁布为香港海关就侵犯版权行为的执法,提供了清晰而重要的法律依据,使香港海关得以依法检控侵权罪犯。自《版权条例》实施以来,香港政府亦因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及变迁,多次将其进行修订并引入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文,使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符合国际标准。例如,2000年《版权条例》及《商品说明条例》被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以加强执法效能及提高刑罚,加强阻吓作用。在2004年7月的“马刺行动”中,香港海关首次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查获了一个盗版集团,破获翻录工场、储存仓库及其零售网络,并冻结该集团相当于约2000万元港币的资产。根据这个条例海关可以追查假冒货品的来源,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消息。同时,海关还可以追查犯罪收益。至今海关共有7宗案件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冻结了9900万港币的犯罪收益。[page]

  2004年《版权(修订)条例》生效后,凡于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属刑事罪行。随着《版权条例》的有效执行,香港法院也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阻吓作用,将盗版罪犯判处监禁。

  防止公司在业务中使用盗版软件:自2001年开始,“最终使用者”刑责开始加进法例中。在以往几年中,香港每年都有数十起对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提出的刑事起诉,多名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处罚,包括罚款和社会服务令。2007年8月22日香港海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版权及商标调查科开展打击机构侵犯版权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海关成功侦破四宗机构侵犯版权的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查获装有盗版软件的电脑28部,拘捕3人,包括公司的一名董事。

  香港《版权条例》规定的刑事罪行主要包括出售、出口或进口、管有及分发盗版物品作商业用途,刑罚最高为监禁4年及每件盗版物品最高罚款5万港币;管有、制造、出口或进口用作制造盗版物品的任何物件,刑罚最高为罚款50万港币及监禁8年。

  防止非法制造光盘:香港的光盘制造工厂要向海关登记(1998年5月29日全面生效);而海关执法人员无需手令,即可进入及巡查光盘制造工厂;法例亦规定光盘制成品须刻上“制造者代码”;无牌制造光盘最高刑罚为罚款100万港币及监禁4年。

  防止非法制造母盘:根据《防止盗用版权条例》,香港光盘制造工厂要向海关注册(2002年7月19日全面生效);海关执法人员亦无需手令,即可进入及巡查母盘制造工厂;规定母盘制成品须刻上“母版识别来源码”;无牌制造母盘最高刑罚为罚款100万港币及监禁4年。

  防止戏院盗录:刑事罪行包括,任何未经授权或没有合理理由而携带摄录器材进入戏院、剧院或音乐厅。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3个月。

  保障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商品说明条例》下的刑事罪行包括:进出口或出售任何伪冒商标的货品;管有任何伪冒商标的货品作出售用途。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港币及监禁5年。

  规管光盘生产线进出口。根据《进出口条例》,光盘母版及光盘复制品的制作设备的进出口需向海关申请有关许可证(1997年12月29日生效),最高刑罚为罚款200万港币及监禁7年。

  1998年,因侵犯版权罪而被定罪的人中有1/3被判处监禁;1999年,判处监禁的比例达到54%;2006年1月至6月,判处监禁比例则增至67%。

  香港特区政府于2006年3月将《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刊宪。草案内容涵盖的5个范畴包括:版权的保护措施;版权的豁免制度;放宽平行进口的刑责期限;提高刑事执法效率及效能;以及其它与条例运作有关的一些修订。立法会对草案审议后,于2007年7月6日正式刊宪生效,当中若干条文亦已于当日实施。[page]

  香港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队伍

  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目前有执法人员约250人,此外海关特遣队亦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后者主要负责集中扫荡市场上盗版光盘的零售行为。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则由版权及商标调查科负责。何继开先生谈到:“由于侵犯版权的情况比较复杂,譬如一些机构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这些特别的调查由版权及商标调查科进行。特遣队集中严厉扫荡市场上的不法活动。”连同海关特遣队的150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人员总数将近400人。

  对于商标侵权犯罪以及售卖假冒货品的犯罪行为,由版权及商标调查科下设的商标调查组调查,他们负责调查的范围包括假冒药物、手袋、手表和T恤衫等等。据介绍,商标调查组大概有70名工作人员。何继开先生说:“除了前线的执法人员以外,还有针对在口岸发生的侵权案件的调查人员、负责情报和处理行政工作的人员。另外有一组执法同事专门处理查德获的侵权产品,并与版权业界联络及接受权利人投诉。”

  情报收集及分析工作历来为香港海关所重视,其情报来源主要是:向业界收集、线人提供消息、跟踪追查目标和市民举报。香港海关也会联络一些外国人假扮成游客买东西,海关则监视和拘捕售假摊贩。1998年版权业界设立举报奖赏计划,由香港海关管理。去年,针对商业机构盗版软件情况,奖励从5000港币的加码5倍增至3万港币,鼓励举报侵权行为,加强打击使用侵权软件的机构。

  2000年互联网盗版呈上升趋势,为打击网上盗版活动,香港海关成立了“反互联网盗版队”;2005年,为打击网上售卖冒牌货的行为,又成立了第二支“反互联网盗版队”。每一队有7人,两队共14人,负责调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侵权活动。香港海关还与香港大学合作研发了二十四小时运作的“网线监察系统”,它能自动在网上监察BT讨论区,锁定上载的盗版种子,该系统还将查获的线索通过电邮的形式提示给“反互联网盗版队”。如果发现盗版种子是在香港上载的,“反互联网盗版队”就可以去调查,通过“网线监察系统”追查侵权人的IP地址,并展开拘捕行动。

  香港海关打击侵权的成就

  据何继开先生介绍,自1997年修订《版权条例》、1998年制定《防止盗用版权条例》,以及香港海关成立特遣队专责打击盗版光盘零售黑点以来,香港盗版光盘售卖地点的数目大幅减少,贩卖盗版光盘的店铺由1998年的1000间锐减至2005年的40到50间;同期市面上盗版光盘零售黑点每日的储存量亦由约450万张减至约1.8万张,而大规模的盗版光盘制造活动在香港已然销声匿迹。[page]

  何继开先生说:“近年来香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持续回落,目前每年平均查获的案件约9000至10000宗。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在90年代中后期十分猖獗,那时候盗版光盘比较盛行,1997年-2000年,香港地下式生产盗版光盘的工厂很多,我们的队员每天都大力扫荡。经过严厉打击,大规模生产盗版光盘的案件在2000年以后已经没有了。由于扫荡的频率大,不仅大规模的地下盗版工厂没有了,零售盗版的活动也相应下降。” 每年香港海关抓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嫌疑人中平均有900到1000人被起诉。

  在打击网上侵权方面,两支“反互联网盗版队”自成立至2007年9月底,共侦破个案90宗,拘捕131人,检获货品总值580万港币。2005年1月“反互联网盗版队”成功侦破BT上载侵权电影案件,成为全球首例因上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此后,香港地区利用BT软件上载侵权电影的行为几乎没有了。关于这个案例何继开先生谈到:“我们当时花了很多时间研究BT的运作,分析案中嫌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后来经过与律政司深入研究,我们有信心认定他的行为构成犯罪,案件经过了裁判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审理,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最终维持原判。这对执法有深远的影响,如果不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那么这种网上侵权行为只会继续泛滥。案件审理当中,网上的讨论区有很多关于上载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很多人在观望,都希望判决不构成犯罪,也有一些比较过激的言论。这个案件影响很大,当法院判决这是犯罪行为后,BT侵权的种子已经不再香港网上出现了。”

  由于香港特区政府打击非法使用软件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出色,设在美国的商业软件联盟将享誉全球的“Cyber Champion Award”奖项颁发给香港,并称香港对知识产权的贡献堪称亚洲其它国家的典范;在2001年于布拉格举行的第十届版权验证及打击冒牌货活动会议上,香港海关还被授予备受推崇的“Global Anticounterfeiting Award”奖项,以表彰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卓越成就;2004年美国娱乐软件协会还对香港颁发奖项,表彰其在打击盗版游戏软件中的出色表现。

  粤港海关联合打击侵权活动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跨地域的特性,粤港海关长期以来致力于建立并加强粤港海关知识产权联络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会晤、情报交换、联合行动等方式合力打击知识产权跨境侵权行为。在2000年,香港海关与海关总署签订了《互助合作安排》,双方能提供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海关事务的行政互助。[page]

  从1996年开始,香港海关与广东海关就开始合作,设立了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络渠道,就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进行直接联系。双方会举行定期工作会议,适时通报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侦破数字及资料,举办专题研讨和培训。此外,通过港粤海关“双边保护知识产权联合行动”的开展,粤港在不同陆路口岸,包括旅检及货检方面,通过口岸热线及传真,进行即时的情报交流,这使得双方都能在第一时间跟进调查,有效提高了查获跨境侵权案件的成功率。 粤港海关每年都在深圳的罗湖、皇岗、沙头角和文锦渡等联系密切的关境地区开展不定期、多口岸的双边联合执法行动,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及其它违法活动。据统计,自1998年开以来,粤港海关已举办了38次联合执法行动,检查进出境车辆近万辆,检查进出境人员上万人,查获侵权违法案件300余宗。查获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涉及几十个国际知名品牌。

  2002年,香港海关与国家版权局签署了《国家版权局与香港海关保护版权及打击盗版光盘合作互助安排》,双方同意在各自的法律、职能及资源范围内,在保护版权及打击盗版方面加强合作,并提供行政互助,以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双方代表定期会晤,商讨与执行该合作安排有关的事项,并交换意见。2003年,粤港两地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双方设立了“粤港跨境知识产权案件协作处理机制”,以便通报两地跨境侵权案件的资料及情况,并移交案件至负责单位跟进。2004年粤港海关设立了“快速协助验证机制”,在广东海关的配合下,可加快核实由内地单位签发的光盘加工授权文件的真伪,从而使香港海关可以尽快采取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光盘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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