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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执法监督(七)

2019-06-16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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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条是关于海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督的规定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本条是关于海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督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海关执法监督是海关责任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行为的监督,将保障海关执法的监督更公正、有效。长期以来,海关权力过于下沉,上级海关缺乏对下级海关的有效监督制约,影响海关责任的落实。以海关机构改革为契机,重新划分层级事权,加强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制约,尤其是强化海关总署决策和监督职能,强化直属海关业务处理和业务运行管理职能,强化基层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加工贸易企业、保税仓库和转关运输等的实际监控职能,同时建立海关执法检查制度,使海关执法检查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最终有效地实现海关责任。

  在当前形势下,海关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必须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为此,海关系统多次召开以清除执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为议题的专项工作会议,并切实建立完善了一系列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海关督察特派员制度。海关总署选派司局级干部为督察特派员,对下属海关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总署党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并提出对被检查单位领导成员的任免建议。二是直属海关向隶属海关派驻纪检监察特派员制度,特派员对所在海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0年4月,按照国务院谦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部署,海关总署党组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集中时间进行一次“纠风整纪专项治理”。通过上下级海关之间的考核、部门之间的互查互评以及与外聘的行风监督员的社会评议相结合,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给予奖惩的依据。通过评议考核制,进一步增强海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避免出现违法执法的海关责任。对于下级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海关应主动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并做好违法违纪个案分析,建立违法违纪责任分析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进行责任分析,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上级海关应加强与监察部门的联系,主动接受它的监督,如建立海关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和海关执法督办制度等,以保证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本法的规定,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这对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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