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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2号

2019-06-1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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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2号【发布日期】2006-12-12【生效日期】2006-12-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2号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2006-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和商务部发布的相关公告,发布了2005年第26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的有关规定。最近,国内水合肼部分下游企业和国外主要出口商法国阿科玛公司(法国ARKEMA公司,下同)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对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经调查后,商务部与法国阿科玛公司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并发布了2006年第94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如果申报价格不低于价格承诺协议参考价格(以下简称协议参考价格),并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申报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除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凡进口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进口经营单位除需提交原产地证明及原厂商发票外,还需向海关提交由法国阿科玛公司出具的出口证明信。对虽能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但不能提供出口证明信的,无论申报价格是否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都将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进口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其他浓度水合肼的,仍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94号公告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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