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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概述

2016-11-0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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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下文是选举制度的概述。

  选举制度(electoral system)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的内容主要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候选人提名与竞选,选民资格,选举经费,投票及选票计算,选民和代表的关系,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认定与制裁,等等。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选举法

  选举法(electoral law)是确认国家选举制度的法律,它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选举产生各种社会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维护者及推行者,一旦某人当选,则意味着以宪法所赋予的权力或以国家的名义将其所代表的意志和利益变为国家的政策而予以社会化,所以,各种国家的选举活动必须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来组织进行,用法的平等性和公正性来证明当选者的民意基础。

  选举法可以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在我国,狭义的选举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则还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选举工作的决议、决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选举工作的细则、决议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

  (二)普选制

  普选制(universal suffrage)是指没有财产、文化、宗教信仰、出身、性别、种族等方面限制的选举制度。它是基于一国公民中选举权的享有程度而对选举制度作出的一种政治描述,是相对于选举权或投票权有限制的选举制度而言的,所以,也可称为“普选权制度”。

  与封建时代的授职制、终身制和世袭制相比,资产阶级“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制度的建立,是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与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初期的有限选举制相比,也具有更高的合理性,它将权力的基础建立在更广泛的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使政府的决策和法律更符合社会多数人的要求,同时也就使政权本身变得更加稳固。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选举制度在宪法上也是一种普选制。

  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选举权(right of election)有别于投票权(right to vote)。在通常情况下,二者可以通用,因为选举权是指公民选择公职人员的资格,投票权也有这一层含义。但后者还指享有选举权的人能否具体参加某一选举活动的资格。例如,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可能会因为没有进行选民登记,或因为精神状态不足以作出独立判断,就不能在投票日时去行使选举权。

  (三)选举制度的种类

  目前世界各国共有300余种选举程序,形成两大类选举制度: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plural representation system)是指候选人获得一定数量选票后即可当选为代表或议员的选举制度。

  而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则是指候选人或选举单位(通常即指政党)按照所获得的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席的选举制度。

  有学者认为,决定世界各国众多的选举程序属于哪种选举制度的变量有十余种,但其中仅有三种最为关键:

  一是选票结构,即选民进行选择的范围,例如,是就各个候选人中还是就候选单位投票,等等;

  二是选区大小,即每一选区应选出的议员数量,如果一个选区只选一名议员,则被称为“小选区”或“单(议席)选区”(single member district),否则就被称为“大选区”或“多议席选区”(multimember district);

  三是议席分配准则或计票原则,即如何将候选人或选举单位所得之选票转化为应得议席的计算方法。

  事实上,最关键的变量只有计票原则一个,多数和比例这两种选举制度就是从计票方法上得名的,但其他变量决定了这两种选举制度中的其他分支制度。

  除上述两大类选举制度外,二战后还出现了以德国选举制度为代表的、结合多数制与比例制的混合代表制(mixed representation system),即在一次选举中同时采用多数计票和比例计票以得出全部议席分配方案的选举制度。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这种混合计票方式,如我国香港特区目前事实上就采用这种选举制度。

  (四)我国的选举制度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分析选举制度,首先就要考察选举制度的本质问题,应当说,选举制度的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资产阶级确立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民主选举制度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它扩大了统治阶级进行统治和选拔人才的社会基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有利于资产阶级更好地组织力量,把维护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代表选进国家机关,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反观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广大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本质上是为了保障人民决定和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权利,所以最大限度地规定了公民拥有选举权的范围,并且从法律上和物质条件上为公民充分享受选举权利提供保障。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听命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当然,我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不够完善之处,特别是在形式上尚未达到西方国家的那种普选制,如还没有做到选票价值完全相等,也没有做到全部人民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等等。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民主建设的发展和人民教育及政治觉悟程度的提高,我国选举制度将不仅在本质上,而且也会在形式上走向更为民主、更为成熟的阶段。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种普选制,同时也是一种多数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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