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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法律缺位

2019-05-0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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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的建议,这无疑是一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首次以
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的建议,这无疑是一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首次以民间的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也让人们再次叩问我国违宪审查制度长期缺位的法律思考。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举办的一次宪法学专家研讨会上,专家们指出,推进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应成为实现宪政的现实要求。

该中心执行主任蔡定剑说,当前,我国宪法实施遇到了一个新的机遇,由于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宪法实施问题非常迫切地提到我们面前。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了与宪法有关的案件。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宪法进入普通人的生活?《立法法》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的提请审查机制,公民也有对违宪的法律、法规提请审查的建议权。三位博士的上书,为如何启动这一机制提出了新的课题。”蔡定剑说。

法学者刘仁文先生撰文指出,好的宪法必须有确保其得到有效实行的机制和路径,以免出现“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尴尬局面。“宪法实行的两条基本路径是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它们是使宪法从书面走向实践的标志,是宪法切实发挥作用的保障。”

据介绍,宪法的司法审查,是解决国家权力之间的宪法冲突。所谓违宪审查,就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进而决定违宪无效、合宪有效的一种宪法监督行为。至于究竟由何种机构来进行违宪审查,各国有所不同,有的是设立宪法法院,如德国、俄罗斯等,有的是由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司法机关来行使,如美国、日本等,还有的是设立宪法委员会,如法国。而宪法诉讼,是在必要的时候,宪法条文能直接进入诉讼,成为援引对象和判案的根据。

我国目前还没有违宪审查机制,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专家学者致力于呼吁建立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用来解决法律、法规与宪法的冲突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据报道,2002年“两会”期间,张仲礼等30名代表曾提交了《关于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议案》,认为如果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不论宪法规定得多么完善,终将变成一纸空文。为了保障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应尽快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有学者指出,使违宪审查机构具有司法性,不仅可以使国家机构内部形成系统的监督机制,更重要的是,进行违宪审查最核心的是看法律法规是不是违宪,是审查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否得当,人权是否获得了充分的保障。如果公民个人不能够提起审查要求的话,就很难真正限制国家权力,违宪审查机构应该具有司法性,即允许个人提起宪法性诉讼。

“其实,我们现在亟需解决的是司法的不统一,各自为政,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专司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宪和法律法规冲突问题。”蔡定剑博士说。

有专家对宪法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有专家建议,可以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类似于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全国人大授予其一定的权力,对宪法进行解释,发现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撤销,甚至可以提请常委会来执行。

公民建议书提交人之一许志永博士说,我们提出公民建议书,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包括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体审查的结果,也包括宪法审查程序的确立。

他说,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有解释和审查违宪的权力,也有审查违反一般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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