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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

2014-05-0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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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违宪审查有什么作用?中国有这种制度么?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联邦婚姻保护法》歧视同性伴侣,其中对婚姻定义的条文(一男一女的组合)违宪。对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8号提案同样裁定违宪失效,恢复加州...

  违宪审查有什么作用?中国有这种制度么?

  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联邦婚姻保护法》歧视同性伴侣,其中对婚姻定义的条文(一男一女的组合)违宪。对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8号提案”同样裁定违宪失效,恢复加州于2008年通过的同性婚姻法案。作为弱势群体的同性恋能够取得这样的胜利离不开美国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强大的违宪审查制度。那么违宪审查是什么?中国有这种制度么?

  违宪审查(Judicial review)是指基于权力制衡原则,由释宪机关判断命令、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对于个人行为的司法审查属于传统司法权,而违宪审查则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普遍发展起来的维护宪法机制。

  宪法是一个国家位阶最高的的根本大法,任何位阶在其下的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或基本法。司法权借着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将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所立的法案宣告其基于违反宪法而无效(大陆法系)或者迳行决定在个案中不适用该违宪法案(英美法系),而这也代表违宪审查正是一个现代国家为了实现权力分立原则,而须使司法权具备的典型功能之一。在不同国家的各种不同制度安排之下,有不同的违宪审查程序。违宪审查乃确定国家机关行为是否合宪的必要程序,缺少违宪审查便等同无法判定宪法是否已经落实。

  一些国家设有专属的会议或法庭处理违宪审查,统称为宪法法院。有些司法案件情节敏感,例如解散政党,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讼,或中央地方之间的争讼,需要参考一些专研法学学者的见解。因此,有些宪法法院的权力包括处理这些争议,而在委任宪法法院的成员时,有部分是来自大学中的法学讲师或教授,而不是全数由其他法院晋升。

  全球三种主流的违宪审查模式

  司法机关的宪法审查

  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立法机关的宪法审查

  使用国家如英国等。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英国因为没有宪法,最初的定义并不靠近违宪审查,所以违宪审查的起源还是美国。),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英国,新西兰和以色列),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特设机关的宪法审查

  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二厅以多数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德国将于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联邦法院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今年3月22日联邦参议院通过新移民法的程序违法了德国宪法第78条的规定,原因是勃兰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却算作了赞同票。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中国的"违宪审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违宪审查的前提是法院能够引用宪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宪法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实际上宪法本身并未禁止其作为法律依据在判决中引用。无法引用宪法,中国司法系统也就无法进行任何违宪审查。法官审判不能直接应用宪法的依据是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该规定在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中没有列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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