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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19-05-0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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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政治第二章:经济第三章:文化第四章:居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章:机构第l节:立法会议第2节:长官第3节:行政府第4节:检察院第5节:法院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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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政治

  第二章:经济

  第三章:文化

  第四章:居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机构

  第l节:立法会议

  第2节:长官

  第3节:行政府

  第4节:检察院

  第5节:法院

  第六章:区徽与区旗

  第一章:政治

  第1条: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的特殊行政单位。

  国家将中央直辖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第2条:国家授权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行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

  第3条:国家维持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50年不变。

  第4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障居民和非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5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居民和非居民的人身安全。

  第6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各委员会、省和中央机关,不干预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工作。

  国家获得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长官同意,派遣或常驻有关人员。

  第7条:国家负责对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工作。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常驻军事人员。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根据需要,可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秩序和救助灾害。

  第8条:国家主管有关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处理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外交事务,以区的名义进行对外工作,可以自行办理签发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护照事宜。

  第9条:国家要求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用朝鲜文行文正式文件。

  用外文行文的正式文件,须附朝鲜译文。

  第10条: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不允许外国政治团体活动。

  第11条:国家在发生战争或武装叛乱等情况下,有权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宣布紧急状态。届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性法律。

  第二章:经济

  第12条: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有。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不允许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侵害。

  第13条:国家把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建设成国际性金融、贸易、商业、工业、尖端科学、娱乐和旅游地区。

  第14条:国家授权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建设总规划须经国家批准。

  工程建设须根据总规划进行。

  第15条: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土地出让期限规定为2052年12月31日。

  土地出让期满时,根据受让方的申请,国家延长土地出让期限。届时,继续保障受让方有利的经济活动条件。

  第16条: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允许自由转让、出让、再出让和抵押合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设施。

  第17条: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护私有财保障其继承权。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对私有财产不实行国有化。

  如果因国家安全需要,征收私有财产时,将赔偿其损失。

  第18条: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工作年龄为16周岁。

  国家禁止未到工作年龄的少年劳动。

  第19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把职工的劳动时间定为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 8小时。

  第20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企业雇佣共和国劳动力。

  对所需岗位,根据区行政府批准,可以雇用外国劳动力。

  第21条: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要求行政府协商共和国有关机关,规定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正确实行有偿休假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劳工政策。第 23条:国家允许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自己实行货币金融政策。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可以自由汇出和汇进外汇。

  第24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建立公正和特惠税收制度。

  税收种类和税率,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另行规定。

  第25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特别优惠关税制度。

  关税率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规定。

  第26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正确树立会计制度,严格进行会计和审计工作。

  第27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和执行预算。

  关于预算的立法会议决议,须报最高立法机关备案。

  第28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自行检验区产品,独自签发原产地证明。

  第29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投资者投资。

  禁止对损害国家安全、居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部门和经济技术落后部门的投资。

  第30条: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关企业成立的审批工作,由区行政府办理。

  水运业和空运业须获共和国有关机关审批。

  第31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障对企业有利的投资环境和经济活动条件。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障人员自由进出、物资、资金、信息、通讯的自由流通。

  第三章:文化

  第32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正确实行文化政策,提高居民创造能力,满足良好文化生活要求。

  第33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以区预算高水平地担负实行包括学龄前一年教育在内的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根据同共和国有关机关协议,进行社会课程教育。

  第34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开办托儿所和幼儿园,担负对学龄前儿童的保育。

  第35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引进尖端科学技术,积极开拓新科学技术领域。第 36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置备现代化文化设施,鼓励居民积极参加文艺活动。

  禁止进行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文艺活动。

  第37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以区预算特别保护区内的革命史迹地、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和文物。

  需要保护的革命史迹地、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和文物对象,由共和国有关机关另行指定。第38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医疗保险制度。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传染病蔓延等严重情况时,行政府可以请求共和国有关机关协助。第39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发展群众体育活动,增强居民的体力,积极发展体育科学技术。[page]

  第40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发行报纸和杂志等定期刊物,自行经营邮政和广播网等。

  禁止利用定期刊物、邮政和广播网进行危害居民良好社会意识和区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41条: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持和营造良好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给居民提供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42条: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居住者;

  (2)作为共和国公民,根据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要求,在区内机关或企业就业者;

  (3)作为外国人,从事合法职业,在区内居住7年以上者。

  (4)最高立法机关或长官所推荐者。

  第43条:居民在社会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居民不因性别、国籍、民族、种族、语言、财产、知识程度、政见和信仰而受到歧视。

  第44条: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17周岁以上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法律,被剥夺选举权者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45条:居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罢工和结社自由。

  上述权利,根据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给予保障。

  第46条:居民享有信仰自由。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秩序。

  第47条:居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权与通讯秘依法得到保障。

  无法律根据,不能扣留和拘捕居民或搜查人身及住

  第48条:居民享有申诉与请愿权。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须公正审理居民的申诉与请愿。

  第49条:居民享有迁徙和旅行自由。

  有关对共和国其它地区或外国的迁徙和旅行制度,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规定。

  第50条:居民享有劳动权利。

  居民根据爱好和能力,可以自由选择职业,根据劳动质量领取报酬。

  第51条:居民享有休息权利。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享受共和国制定的公休日和节假日休息。外国人根据其民俗风情,享受其休息。

  第52条:居民享有接受医疗权利。

  年老者、因病或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无人照料的老年人和儿童,根据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得到物质上的帮助。

  第53条:居民享有受教育权利。

  其权利,根据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教育政策,得到保障。

  第54条:居民享有科学与文艺活动自由。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特别保护著作权、发明权和专利权。

  第55条: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以产前产后休假制度等措施,特别保护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

  第56条:居民享有结婚自由权利。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婚姻与家庭。

  第57条: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无居民权的外国人同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但是,无居民权的外国人在区内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享受以区预算实行的社会福利待遇。

  第58条:居住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共和国公民,负有保卫祖国义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招兵制度,另行规定。

  第59条:本法律反映居民的意愿和利益,是区管理的基本手段。

  居民须尊重和严格遵守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

  第五章:机构

  第1节:立法会议

  第60条:立法会议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权由立法会议行使。

  第61条:立法会议组成人数为15人。

  立法会议员,由居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选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第62条:居住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共和国公民有资格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居民权的外国人也有资格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第63条:每届立法会任期为5年。

  立法会议员任期和立法会任期相同。

  第64条:立法会议权限如下;

  (1)制定、修改、补充和废除法律和法规;

  (2)审批区预算和其执行报告;

  (3)解释制定的法规;

  (4)听取和审议长官的行政府工作报告;

  (5)根据长官提名,任免区法院院长;

  (6)根据区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法院法官、基层法院院长和法官。

  第65条:立法会议分定期和不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在定期会议休会期间,根据不少于1/3议员的要求而召开。

  立法会议的会期年累计为不少于100天。

  第66条:立法会议,不少于2/3议员参加方可有效。

  第67条:立法会议设议长和副议长。

  议长和副议长的任期与立法会任期相同。

  第68条:立法会议长和副议长,通过立法会议选举产生。

  议长和副议长,须获得参加会议议员半数以上支持,方可当选。

  第69条:立法会议长的任务如下;

  (1)主持立法会议;

  (2)指定和公布立法会议召开日期;

  (3)做立法会议授权的工作。

  第70条:立法会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

  议长缺席或不能正常担任职务时,代行议长职务。

  第71条:立法会议议案由议员提出。

  长官和行政府也有权提出议案。

  第72条:立法会议以决议方式通过议案。

  立法会议的决议,须获得参加会议议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73条:如长官对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提出异议,立法会议在一个月内进行复审完毕。

  长官对立法会议复审的决议提出异议,立法会议获得全体议员不少于2/3的同意,通过复审决议。届时,长官须签署公布。

  第74条: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须一个月内报最高立法机关备案。

  最高立法机关对于上报的决议,有权备案或发回,要求修改。

  不通过备案程序,被发回的决议立即失去法律效力。

  第75条:立法会议员享有不可侵犯权。

  除非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未经立法会议批准,不能扣留或拘捕立法会议员。

  第2节:长官

  第76条:长官代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有关自己的工作,长官对最高立法机关负责。[page]

  第77条:长官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当中,具有工作能力,享有威望的人担任。

  最高立法机关任免长官。

  第78条:长官要宣誓忠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宣誓仪式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

  第79条:长官的权限与任务如下;

  (1)领导区工作;

  (2)公布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行政府指示和长官令;

  (3)任免行政府官员;

  (4)任免区检察院院长;

  (5)根据区检察院院长提名,任免区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官和基层检察院院长;

  (6)任免区警察局长;

  (7)根据区警察局长提名,任免区警察局副局长、科室负责人和基层警察署负责人;

  (8)制定和授予奖状;

  (9)行使大赦权和特赦权;

  (10)处理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80条:长官认为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不符合区利益,有权将其发回立法会议,要求复审。对立法会议通过的同一个决议,长官有权发回两次为限。

  第3节:行政府

  第81条:行政府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执行和主管机关。

  行政府的负责人是长官。

  第82条:行政府可以组织所需科室。

  行政府科室负责人和警察局局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担任。

  第83条:行政府的任务与权限如下;

  (1)组织有关法规执行工作;

  (2)制定区预算和采取执行措施;

  (3)组织和执行教育、科学、文化、保健、体育和环保等各部门工作;

  (4)管理居民行政工作;

  (5)管理维持社会治安工作;

  (6)制定区建设总规划;

  (7)管理工程审批和完工检验工作;

  (8)管理招商引资工作;

  (9)审批企业的成立申请;

  (10)管理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有关建筑物;

  (11)管理税务工作;

  (12)负责进行海关检查、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工作。

  (13)负责管理基础设施;

  (14)负责采取消防措施;

  (15)处理国家授权的外交事务。

  第84条:行政府发指示。

  第4节:检察院

  第85条: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由区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负责检察工作。

  第86条:检察院的任务如下;

  (1)监督执法和守法情况;

  (2)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保护区内法人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生命财产等。

  第87条:检察院负责人,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担任。

  检察院院长的任期为5年。

  第88条:根据基层检察院院长提名,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院院长任免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第 89条: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负责领导区内检察工作。

  基层检察院要服从区检察院。

  第90条:对自己的工作,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对长官负责。

  第5节:法院

  第91条: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工作,由区法院和基层法院负责。

  判决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关法院名义宣告。

  第92条:法院的任务如下;

  (1)对于案件行使审判权;

  (2)保护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3)通过审判工作,教育法人和个人正确遵守有关法规;

  (4)负责执行有关判决和裁定。

  第93条:审判只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94条:区法院院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担区法院院长的任期与立法会任期相同。

  第95条: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法庭,主持审判工作。

  根据需要,由3名法官组成的法庭,主持审判工作。

  第96条: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特殊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

  第97条:审判工作语言为朝鲜语。

  审判过程中,外国人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第98条: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法院负责监督区内审判工作。

  区法院是终审法院。

  第六章:区徽与区旗

  第99条: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除使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和国旗外,可以使用区徽和区旗。

  区徽与区旗的使用秩序,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规定。

  第100条: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如下;

  白色环形带边有蓝色细线,白色环形带内左右下方各有一枚蓝色五角星,其上部以蓝色写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文)文字。白色环形带围起来的中间为蓝底圆圈,圆圈中间以白色画木兰花。白色环形带和蓝底圆圈底部,有重叠的蓝底装饰带。蓝底装饰带中间,用两行方式,以白色写有《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朝鲜文)文字。

  蓝底圆圈下方与蓝底装饰带接触的部分,有白色界线。

  第101条: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如下;

  蓝底旗帜中间画有白色木兰花。

  区旗的纵横比例为1:1.5.

  附 件

  第l条:本法自通过日起实施。

  第2条: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只限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徽、国旗、国歌、首都、领海、领空、国家安全等相关法律。其它一概不实行。

  第3条: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制定法规时,要严格遵守本法。

  第4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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