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聘任机关) 乙 方(受聘公务员)
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类别:专业类职位聘任制公务员 □
辅助类职位聘任制公务员 □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地址: 执业资格: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方聘任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任职位和工作职责要求
第二条 甲方聘任乙方在 职位工作。
第三条 甲方聘任乙方职位的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如下:
1、
2、
3、
第四条 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职责。
三、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任职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任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者解除与乙方签订的聘任合同;
(四)享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任期内不被解聘;
(三)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四)参加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的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page](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职位职责;
(三)在聘任期内和聘任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者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务员义务。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条 乙方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
(二)甲方规定的适用于其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三)本合同或者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十二条 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公务员休假的规定执行。
六、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工资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职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工资标准为:
工资支付时间:
第十四条 乙方工资晋升、调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工资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照本市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职业年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七、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任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page]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甲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乙方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二)乙方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乙方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六)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的、无法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目标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者其他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九)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任合同证明书》,并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page]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按照有关规定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任合同证明书》,并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任合同。续签的聘任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任合同续签书》。
八、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签聘任合同,乙方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终止本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乙方在甲方连续服务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由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page]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可另加附页)
十一、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