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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2014-07-2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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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培训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培训和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素质,以适应...

  培训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培训和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素质,以适应现代化行政管理的需要。公务员法第十章规定了对于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公务员的培训是指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务员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的对公务员进行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教育培养和训练。

  由于不同职级公务员的工作内容、性质不同,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同。从培训的价值取向看,公务员培训是以工作为中心,培训对改进工作的作用是直接的。

  从性质上看,公务员培训是一种继续教育,是常规教育的发展和延续。从内容上看,公务员培训包括思想教育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从形式上看,培训的形式呈多样化。

  一般说来,由于公务员的职务、责任工作权限以及完成工作的标准等各不相同,对不同工作性质和不同级别公务员的素质要求也有所差别,对他们的培训也自然必须分类、分级进行。

  进入公务员队伍即取得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在职务上发生变化与是否取得和失去公务员身份不是必然的关系。

  但是部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可能会涉及公务员身份是否保留问题。这部分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界人士,在人大选举中当选政府领导人员如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具有公务员身份,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被罢免、被撤职等,其职务即终止,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需要看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务员职务。如果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安排担任委任制职务,或者初聘用担任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继续保留;如果选任职务免除后,不再担任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后,对这部分人员以其所从事工作性质确定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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