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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

2019-05-08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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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书记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是对新时期党的各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务员考核工作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也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推进考核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引导和促进广大公务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

  一、我部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特点

  (一)明确分工,加强考核组织管理

  部机关成立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中纪委驻部纪检组长兼任,成员由人事司、监察局、办公厅、机关党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司局成立考核组,组长由司局长担任,成员由司局领导、党支部负责人、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二)按照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考核管理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部机关各司局年度考核工作,并确定部机关司局级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司局年度考核工作,确定本司局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三)完善考核环节,规范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反馈等七个环节。

  (四)提高科学化水平,改进司局级公务员民主测评范围和方法

  一是扩大了民主测评的范围。将部机关所有司局级公务员纳入被测评对象,测评范围包括部领导、部机关司局级公务员、本司局公务员和工作服务对象,形成上级、同级和下级三级测评体系。二是分层次进行测评。将正司长与副司长和司局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分开进行民主测评,分别计算优秀得分并排序。三是引入权重计算结果。由原来计算优秀得票率改为按照权重取加权平均值计算优秀得分。四是改变了司局级公务员优秀等次确定的方式,所有司局级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均由考核委员会根据民主测评优秀得分、优秀指标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层次综合研究后确定。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存在的问题

  (一) 考核指标比较笼统[page]

  考核指标包括“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两项。“考核内容”是指公务员的任务和职责,即“要你做什么”。“评价标准”指要达到“内容”的质量要求,即“怎样才算做得好”。现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考核标准也只是定性地做了说明。考核内容大体相同,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一方面缺乏评价实绩的客观标准,从而使注重实绩这一考核原则变得模糊;另一方面,公务员的考核仍以定性的为主,而定量的较少,主观性评价的作用仍然很大,这样就给划分等次带来一定困难。

  (二) 考核结果等次偏少

  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规定,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于考核制度中规定优秀比例最多不能超过20 % ,而真正不称职的也是极少数公务员,所以绝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次上。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较弱的公务员。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混淆了公务员的行为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够充分

  考核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实际工作,为实施奖惩、培训、晋升、辞退和调整职务提供参考。考核结果的运用是考核工作的延伸,使考核真正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实际工作中,没有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对优秀与称职公务员的奖励没有拉开距离,考核与晋升、培训等环节脱钩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影响了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四)考核方法科学性方面需进一步提高

  我部的考核工作中,在考核方法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定司局级公务员的优秀等次,严格按照优秀得分排序和优秀指标,造成一些司局多个优秀、个别司局没有优秀的不平衡现象;二是对司局级测评得分的统计,以往只用综合评价的优秀得票,对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没有考虑;三是司局级公务员在本司局全体公务员范围采用现场测评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测评效果;四是处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有“轮流坐庄”、“搞平衡”的现象。

  三、几点意见

  (一)结合我部实际,尽快制定《水利部公务员考核办法》

  1994年人事部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我部结合实际于2002年也相应制定了《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但是随着2006年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后,我部原有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也需做出相应的修改。因此,需尽快制定出台《水利部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对公务员考核标准、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等做出明确的规定。[page]

  (二)探索制定科学易行的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方法

  现行公务员考核标准只是对德、能、勤、绩几项内容做了文字方面的表述,没有将其具体化、数量化,为此:首先,应制定明确、细致的职位说明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和应有的权力,做到三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增加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力争做到每一类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要结合各司局、处室的工作性质、任务和职位设置以及人员结构状况等,区分不同职务层次、不同职责要求,把德、能、勤、绩分为若干个单项考核标准,再从单项考核标准中细化为简而不繁的基本要素。再次,考核指标要尽量数量化,将定性考核变为量化考核,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科学测算测评得分。

  (三)加强考核结果使用,充分考核发挥激励竞争作用

  考核是为了使用,如果考核仅结果不能兑现,不能成为合理使用公务员的一种手段,考核也就失去了意义。公务员考核结果要与奖惩、培训、辞退及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这是提高公务员考核质量的动力。比如,可以规定从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中选拔后备干部或选送培养进修的对象、可以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适当放宽晋升职务的资格条件或破格提拔、可建立疗养度假制度,安排优秀公务员参加等。

  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水平的需要,是加强干部领导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今后,通过在考核工作中的不断探索,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为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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