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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

2019-05-0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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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切实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切实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调任应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素质优良、适应需要的要求,与公务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紧密结合,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调任必须在特殊岗位、特殊需要情况下,在编制职数限额内进行,同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依法办事、程序规范的原则。

  二、调任范畴

  第四条 公务员调任系指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调入机关担任的职务,系指市直机关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及其以上非领导职务,县区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且与机构规格设置相匹配。

  第六条 公务员调任范畴的职位出现空缺,应首先从机关内部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调整选配,对特殊岗位、特殊需要、内部选配确有困难、通过公务员招考无法满足时间要求的,可采取调任方式进行选配,但不超过本地区、单位年度空缺职数的30%。

  三、调任条件

  第七条 调任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好的依法行政能力;

  (三)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工作勤奋,业绩突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四)有胜任拟任职务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五)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调任公务员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

  (一)市直机关调任公务员,一般应为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上及企业相当职务领导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业务专长、急需引进的短缺人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

  (二)县区机关调任公务员,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的领导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业务专长、急需引进的短缺人才以及特别优秀的村干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page]

  (三)调任公务员,必须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拔调任的应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县区公务员转任市直机关公务员,必须在县区公务员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

  (四)调任公务员,属特别优秀或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符合调任职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四、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公务员一般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和县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调任的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公务员调任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计划。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调任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二)发布公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通过申报计划后,市直机关调任公务员在全市范围内发布公告,县区机关调任公务员在本地区发布公告。

  (三)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公务员调任职位,报名的人员要达到一定比例。经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直机关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县区机关由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权重计算总成绩,每个职位由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考察,考察以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五)讨论决定。根据考试考察情况,由各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选。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可经考核直接调任:

  (一)调任市管副局级以上干部的;

  (二)市直机关党委(党组)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干部调任本机关的;

  (三)县(区)委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平职调任本县区机关的。

  第十一条 实行调任公示制。凡调任公务员,必须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学历情况,出生、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拟调入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严格审批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各级公务员调任的审批。对经公示没有反映或有反映但不影响调任的人员,各地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交调任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调任请示、《本溪市公务员调任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各一式四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规定审核同意后,正式办理调任手续。属市政府序列的,市人事局审核审批备案后,调入单位将调任人员的调任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page]

  第十三条 试用培训。调任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调入单位党组织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试用期考核、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取消调任公务员资格,并根据其特长安排适当工作。原在机关担任属于调任范畴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到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调任回原机关的,不实行试用培训制度,提拔的实行一年试用期。

  五、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调任公务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超计划调任,不准在拟调任人员考核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所提供的文件、证明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档案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受理公务员调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对违反规定办理调任的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坚决防止和杜绝点调、内定人选及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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