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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试行办法

2019-05-0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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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优化领导干部人员结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优化领导干部人员结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调任,是指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处长、副处长、科长和副科长等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和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根据本机关人员编制空额、职位空缺、职数配额情况进行。

  第五条 拟调任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拟任职姿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 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三 )身体健康

  (四) 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1.任处长、副处长领导职务或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经历,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满3年的;任科长、副科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经历,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满2年的;

  2.年龄:任处级职务一般在40周岁以下;任科级职务一般在35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或从所属单位调任公务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4.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任职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 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拟调任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批表》(见附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及调动手续: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调任处长、副处长领导职务或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由该机关人事(干部)部门对拟调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审批,由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从所属单位以外调任科级职务的公务员。

  (二)区、县国家行政机关调任副科长、科长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对拟调任对象进行全面考核,经区、县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乡镇政府机关公务员的调任办法,由区、县人事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任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page]

  第八条 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其待遇由调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离岗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当进行离岗审计。

  第十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调任公务员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市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调任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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