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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原则

2019-05-27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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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四个基本原则。所谓公开,它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

  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第 2 条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四个基本原则。

  所谓公开,它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将考试结果、名次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评分、名次排列及其他考试录用环节有疑问,可要求有关方面复核,有关方面应准予复核。

  所谓平等,是指一切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都可以参加考试,享有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政府公职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坚持平等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担任公职的均等机会和权利,公民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在公务员招录中,平等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招考资格平等、提供的条件平等、保密措施平等、在成绩面前人人平等、查阅考试成绩的权利平等。在实践中,例如中央国家机关像铁道部、海洋局、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以及海南省就率先打破地域限制,面向全国招考。吉林、陕西、河北等省的一些市、县还打破身份限制,许多工人、农民、待业人员被招为国家公务员。

  所谓竞争,包括两方面的涵义:我国当前公务员录用实行“凡进必考”,一切有志于成为国家公务员者,必须以自己的才能和品行为条件,参加主考机关组织的选拔考试,以争取获得成功,加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主考机关通过让报考者竞争的方式,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应试者层层筛选,逐步淘汰,最后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的高低。特别是当前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竞争尤为激烈。

  所谓择优,是考试录用制度的核心,是竞争考试的另一方面。录用公务员通过竞争性考试,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同时对个人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考核,经过比较和筛选,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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