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新华社记者李薇薇、邹声文、吕诺)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近年来“公务员热”不断升温的背景下,这部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法律的实施,备受社会各界瞩目。
在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奖励和惩戒、任用和管理等方面上,与即将失效的法规相比,公务员法有哪些
新变化?这部法律的实施,能否进一步“激活”我国公务员队伍?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夕,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变化一:公务员范围扩大 从行政机关扩大到七大机关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几经推敲方才确定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意味着,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介绍,据此,公务员范围将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这种范围界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又体现了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有利于保持我国各类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从制度上建立对公务员的统一管理。” 竹立家说。
变化二: 公务员引入“聘任制” 用人机制更加灵活
在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首次明确机关设立可以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这样一来,对于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用人单位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来做。
“聘任制作为我国公务员选任制和委任制的补充形式,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此举既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也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董克用教授说。
公务员法不仅增加了聘任制录用公务员的新渠道,还把考试录用、辞职辞退等制度写进了法律,为把好公务员队伍的进出“关口”、建立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