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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职“三回避”还需监督“给力”

2014-10-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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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组部、人社部近日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除血亲关系和相关公务活动的回避外,规定还明确了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

  中组部、人社部近日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除血亲关系和相关公务活动的回避外,规定还明确了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俗话说,“朝中有人好做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官场近亲用人、唯亲用人的不良风气。反观当下,有的干部“秘密”调动子女,“照顾”朋友,“扶持”亲信,形成了一根藤上结数瓜的权力“畸形”。此次中组部、人社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制度,对公务员的任职着重提出“三回避”,新规定的回避制度对于遏制“人情用人”、“关系用人”,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意义深远。

  更让人可喜的是提出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正职,这项规定,可以让公务员“远离”人情圈和关系网的干扰,保证依法执行公务,公正地开展工作,真正廉洁、务实地服务于民,这是对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又一次革新。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想真正遏制权力腐败,防止《规定》在执行中流于形式,真正做到“治标又治本”,还需监督力量的及时跟进。以笔者之见,首先要“晒”名单。对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及时对干部家庭、地域、调任情况进行公示,从而接受舆论监督。其次,要加强监督。要逐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投诉机制,聘请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箱,制定公务员投诉处理办法 ,要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最后,要提高执行力。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对公务员的其它监督制度相结合,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个人,要与公务员的考核、免职、纪律处分等结合起来,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确保选人用人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打造务实、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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