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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规定出台

2014-04-2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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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日前,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并正式开始施行,标志着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日前,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并正式开始施行,标志着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完善。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共六章二十条,主要从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员回避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凡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是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应当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三是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员活动包括考试录用、职务升降、奖惩、考核考察、出国审批或监察、审计、仲裁、监管等。

  高级领导干部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监督、制约机制却相对较弱,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包括党委书记)的领导,受牵制过多,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地方人大主任多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难以独立发挥监督作用。面对这一现实,有学者建议:对于省部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一要分权,把决策、执行、监督权分开,把人、财、物管理权分开;二要明确权力界限,科学分解和配置权力,优化权力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功能配置;三要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建立和完善职责分开、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以制度规范决策过程,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现有体制和权力格局下,要保证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权利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最根本的是迫切需要加快民主政治进程,加速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强政治生态建设,科学分权,强化监督,规范管理,既治标又治本,从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开始,进一步建立健全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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