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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首例人事录用纠纷案调解结案

2019-05-2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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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蚌埠首例人事录用纠纷案调解结案备受关注的安徽省蚌埠市首例人事录用纠纷案,经过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的精心调解,日前得到圆满解决。原告余金梅被蚌埠
安徽蚌埠首例人事录用纠纷案调解结案 备受关注的安徽省蚌埠市首例人事录用纠纷案,经过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的精心调解,日前得到圆满解决。原告余金梅被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用,并撤回了对蚌埠市人事局的上诉。
 2003年,余金梅参加了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招聘考试。在蚌埠市人事局、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12月10日联合发出的公示中,她被作为符合聘用条件者公示。公示期满后的第二天,招聘方电话通知她已被录取,并要求她转工资关系。然而,同年12月18日,她又被告知,蚌埠市人事局认为她不符合报考条件,不予录用,因为她是“在职人员”而非“在编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此案于去年9月20日在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以不能认定是人事局作出了对余金梅不予录用的决定,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余金梅不服,上诉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余金梅认为,招聘简章上明确规定招聘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金融系统在职人员及全日制普通高校2003、2004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并没有表明招聘的是在编人员。人事局在她通过一系列的考试、考核后,却以不在编为由不予聘用,明显不具有合法性。人事局辩称,其并未对余金梅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余金梅没有诉权。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蚌埠市人事局2003年6月3日开始执行的《蚌埠市新进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考核实施意见》的规定,政府人事部门是作为新进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考核主管部门的常设职能机构,对经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的新进人员负有审核权,故蚌埠市人事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自己相应职责范围内行为的法律责任。余金梅以蚌埠市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可。经主审法官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按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先聘用余金梅进入该中心工作,待单位空编时,蚌埠市人事局即给予办理入编手续,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予以录用。余金梅遂撤回了对蚌埠市人事局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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