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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2019-05-06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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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公务员执行国家公务,应当接受广泛的监督。行政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层级监督,财务上的审计监督,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行政监察是人民政

  国家公务员执行国家公务,应当接受广泛的监督。行政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层级监督,财务上的审计监督,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

  行政监察是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法律、执行政令、遵守行政纪律进行检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的活动。

  (一) 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二) 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

  国务院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关。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

  (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

  (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三) 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 监察机关的权限

  1.采取监察措施。分为一般措施和专门措施。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一般措施有: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page]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可以采取的专门措施,有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措施和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行为的措施等。

  2.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3.作出监察决定。根据法定情形,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五) 监察程序

  1.检查、调查和决定程序。进行检查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是,初步审查和立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证据证明违反行为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检查、调查和决定程序的一般规定有:立案案件的撤销,经过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且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结案的期限,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听取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报请上级同意;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形式和送达,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执行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2.对申诉的处理程序。对于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过复查认为原来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书原来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page]

  3.对监察决定的监督程序。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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