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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

2019-06-1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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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 利,促进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航行政机 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办理因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民航行政机关行 政赔偿的承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
(三)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
(五)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六)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办理赔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公民或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 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 的权利:

(一) 违法实施罚款;
(二) 违法没收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
(三) 违法扣留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四) 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五) 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 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 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
(七) 擅自使用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造成损失的;
(八) 对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 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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