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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2-19 10:41
导读: 虽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但对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却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几种理论:(一)国家责任论。该理论认为,宪法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根本大法,公民...

  虽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但对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却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几种理论:

  (一)国家责任论。该理论认为,宪法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根本大法,公民只要依法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就应拥有国家保护的权权利。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宁、太平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则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不力,对犯罪的预防、打击不力。因此,国家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亦即公民具有受国家补偿的正当权利。

  (二)宿命论。该理论认为,刑事犯罪是当今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病理现象。任何人即使对刑事犯罪的侵害倍加防范,也难以避免各种刑事被害的风险。刑事被害人之所有成为不幸者,是“因其被适当机会选择出来”的承受者,刑事被害人用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幸运者落难。这种不幸的苦果不应由刑事被害人独自吞咽,而应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即社会上幸免犯罪侵害的幸运者应为不幸者分担一部分损失:与不幸者共同承担社会的不幸。

  (三)社会福利论。该理论认为,刑事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不仅身心受创、财产受损、精神受挫,而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又往往是检察官及被告论证下的牺牲品,是社会亟待解决的弱势群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类文明程序的提高,社会福利事业更应发挥保护、援助弱者的作用。

  (四)社会契约论。该理论根据“政府独占防卫应有保护人免受攻击及失窃责任”的自然法则立论观点,认为政府既然垄断了打击犯罪和处罚罪犯的权力,禁止公民持有或携带枪械作为防卫武器,就应确保公民不受各种犯罪侵害。

  关于国家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主要是补偿金来源的问题。在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确立以罚没的赃款赃物、罚金、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等为主,国家税收为辅的补偿金制度。从另一个方面说,在我国,除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其他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有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因为我国对罪犯实行的是劳动改造的执行制度,既然能劳动,就必定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而此时国家又是这些财富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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