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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释义第3章 第21节

2019-06-05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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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3章第21节标题:复议程序法条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1节

  标题:复议程序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释义: 本法是对申请复议的程序和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申请程序的规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或口头申请后,应当查明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的侵权事实是否已经得到确认。对侵权事实尚未得到确认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包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在侵害事实得到确认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对侵权事实已经得到确认的,应当先依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查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二年的赔偿请求时效,有无时效中止情况。然后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损害证明和具体的赔偿请求进行核实,清楚后,依据本法第四章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上述赔偿工作应当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核实后,在决定给予赔偿金或者不给予赔偿金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写明给予多少赔偿金的理由和不给予赔偿金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赔偿决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是指赔偿请求人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包括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受理后到期不予答复和不予受理等情形。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包括对赔偿方式有异议和对具体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不必经复议程序。当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其给予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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