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6节
标题:赔偿资格
法条内容: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释义: 本条是对有权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的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接的“受害人”不具备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当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国家赔偿,除继承人之外,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继承人顺序,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的顺序进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有多种情况,有依法被取缔的、有破产的、有合并的、有分立的等。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取缔、破产的;不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问题。本条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是指其经合并或者分立后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法人、组织的情形。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受已终止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应当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