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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商场购物摔伤获赔

2012-04-1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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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该司法解释,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

  老人在商场滑倒摔伤,商场是否该为顾客的伤情“埋单”呢?近日,德清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德清法院工作室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商场支付给老人人身损害赔偿金2.6万元。

  去年7月14日,杨老太在德清武康一大型购物商场一楼大厅摔倒受伤。商场工作人员立即将杨老太送往医院,并联系了她的家人。

  经诊断,杨老太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养了4个多月,但其左腕关节活动部分受限,丧失功能35%。经司法鉴定,杨老太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杨老太说:“商场工作人员送我去医院治疗,我很感激。但是我认为商场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是导致我摔伤的直接原因,我要求商场赔偿我部分医药费。”

  在德清县消保委调解下,杨老太与商场就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后杨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受伤完全因商场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要求判商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5万余元。

  顾客:商场防护措施未做好

  商场:顾客自己也有责任

  该商场的负责人表示,商场工作人员已放置“小心地滑”的提醒牌,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杨老太摔倒,她自己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另外,商场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将她送到医院医治,商场可以适当进行赔偿,但不应担全责。

  就此问题,其他几家商场的大部分负责人表示,发生这种事故双方都有责任,责任谁多谁少应看实际情况来定。

  事故责任如何鉴定?

  顾客在商场摔倒的事故责任该如何鉴定呢?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表示,商场是一个公共场所、经营性的开放场所,对进入该商场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人员都应给予人生安全的保障,而杨老太对自身的安全也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另外,从商场方说,如果商场采取了必要的防滑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商场就尽了提示义务,不需负责任;但倘若地上有油渍、水渍,明显就是商场有过错了,商场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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