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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校运会摔伤获补偿

2012-02-2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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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高三学生小君参加校运会,跳远时摔伤,小君起诉校方赔偿13.9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无责,对小君补偿1万元。

  一名学生在校运会上参加比赛时摔伤左腿,构成九级伤残,随后他向学校索赔近14万元。近日,兰州西固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虽然学校没有过错,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一审判令校方补偿受伤学生1万元。

  小君是某中学高三学生。2010年9月29日,他参加学校运动会的跳远项目,落地时倒地不起,左腿受伤。经鉴定:小君构成九级伤残。小君与家人认为,学校没有对参赛学生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导致自己受伤致残,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校方却认为,小君受伤致残纯属意外,学校没有过错,拒绝赔偿。随后,小君向西固区法院起诉,向学校索赔13.9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但作为学生参赛的组织及受益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对小君进行适当补偿。据此,法院宣判:学校补偿原告小君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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