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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亡 学校担责30%

2012-02-22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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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岁学生周日参加完学校的活动后,未回家在河边玩耍时溺亡,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40万,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

  小学四年级寄宿生小超(化名),周日参加完学校的志愿爱心活动后,没有回家而是与其他同学到邕江边玩耍,结果不慎溺亡。小超的父母,将学校告上南宁江南区法院,索赔近40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小超周日属于在家休息时间,可由于学校在组织活动过程中,未能与其家长做好接送衔接工作,学校有过错。2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学生家长10万多元。

  10 岁的小超是江南区某实验学校四年级寄宿生。去年6月12日是星期日,小超本来在家休息,可当天上午学校组织“爱心志愿者”活动,小超也参加了。活动结束后,小超没有回家,而是和同学一起玩耍。当天下午,小超与两名同学脱光衣裤牵手在邕江边玩,突然一起陷入河中深坑,其他两名同学挣扎着游到岸边,小超却被水冲走。等小超被发现时,已经溺亡。一直到第二天派出所找到学校时,学校老师才知道小超出事了,这才通知小超的父母。

  小超的父母认为,小超是寄宿生,是学校没管理好,对小超的死亡负全责。去年7月初,小超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近40万元。

  而某学校说,小超是寄宿生,对寄宿生,他们从星期一至星期五实行全封闭管理,双休日和节假日不纳入全封闭管理范围。出事那天是星期日,小超的父母并没有办理双休日当天住校的手续。而且,小超死亡的地点并非在校园内,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在调查后认为,小超出事当天与学校不存在寄宿权利义务关系。但学校组织活动,应通过有效方式将活动内容、活动地点、活动开始及结束时间、学生参加活动的注意事项、家长在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接送学生的时间及要求等具体内容明确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而某学校没有做到,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之不当之处。

  而小超已是10岁的孩子,应当知道擅自到河里游泳、玩水的危险性,却以“当晚住校”为由,脱离学校、家长监管,对自己溺亡有一定责任。小超的父母也轻信小超当晚住校,监护不当,也有一定责任。综合各方行为,法院最终认定,某学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超父母10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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