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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嬉闹致伤 校方无责免赔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5 02:21
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

  许女士的儿子在课间摔折了手指,她想咨询除了推他儿子受伤的同学有责任外,学校是否也存在着监管不严的责任。记者经咨询律师得知,由于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星期,家住市区盐南新村2区的许女士打来咨询电话:“我儿子在课间被同学推搡摔伤了手指,现在对方家长也没有做任何赔偿。请你们帮我咨询一下,由于孩子是在课间受的伤,孩子的学校是否也存有责任?”

  课间致骨折

  据许女士讲,自己的孩子在市区的一所中学读初一。8月初的一天课后,孩子在教室里跟同学推搡嬉闹时,被一位男同学推了一下,由于孩子失去重心就摔倒在地,孩子下意识地用手扶了一下地,致使右手小拇指在地上戳了一下。孩子的小拇指立即肿胀起来,并发出钻心的疼痛。晚上回家后,孩子还说手指很痛,我们就带着他到医院拍了片,医生诊断为小拇指骨折。当时我们采取了保守治疗,没有进行手术,现在孩子已经康复,但小拇指有点突起,医生说是正常现象。但我们还准备去复查。虽然孩子有保险,但我们目前也为孩子的治疗花了近千元,孩子还因为治疗落了一些课,我们还请了家教给孩子补课。推人的男同学是单亲家庭,仅靠他母亲一人的收入来支撑家里,过得也不是很宽裕。我想问的是,像我们孩子这样的赔偿标准有哪些?孩子的学校是否也有责任?

  律师做解答

  记者带着许女士的问题咨询了市法震律师事务所,该所的李律师介绍说,赔偿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家教费等。

  关于赔偿主体,首先肇事孩子及其监护人依法应当是首要的负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法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学校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许女士的所述,学校是没有过错的,所以学校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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