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投资抵赔偿”实在很荒唐

2019-06-04 12: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国家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国家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对“7·16”爆炸事故的善后达成一致意见:油污清理结束的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在大连的长兴岛投资炼油、乙烯项目。

  大连“7·16”爆炸漏油事故已经过去5个多月,但事故究竟给周边渔民及相关企业造成了多大损失,至今依然没有权威的说法。令人纠结的是,“7·16”爆炸漏油事故发生之后,当地政府不仅不替遭受损失水产企业和养殖户“做主”,反而积极阻挠他们到法院起诉,以至于当地没有一个律师事务所敢为渔民代理。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2010年7月共同发布的通报,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的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由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负责。由此可见,中石油对“7·16”爆炸漏油事故难脱干系。

  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造成污染的责任人应当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方式全方位承担侵权责任。就此而言,中石油作为“7·16”爆炸事故重要的责任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投资抵赔偿”却实在很荒唐。这种荒唐,首先表现在混淆了赔偿责任主体。大连市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在处理“7·16”事故的过程中,维护公民权利、维护遭受损害渔民及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7·16”爆炸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中石油,而不是大连市政府。

  因此,大连市政府可以就赔偿问题与侵权责任人中石油进行交涉,但是却无权越俎代庖、代替中石油履行赔偿责任。更主要的是,遭受损害的渔民及相关企业与中石油就赔偿问题所进行的博弈原本是一场公正的博弈,而由大连市政府负责后续赔偿工作,实质上等于将权力引入到这场博弈之中,对遭受损害的渔民及相关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更何况,大连市政府也没有权力用纳税人的钱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买单。

  “投资抵赔偿”很荒唐,还表现为中石油如此“赔偿”实际上不用掏一分钱,因为投资建厂并没有改变相关资金、资产的所有权。

  回顾一下中石油近些年来在发生重大事故之后的表现可以发现:不花钱、或者“花小钱办大事”实际上是其一贯的做派。比如,2005年吉林松花江污染事故,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100吨左右的致癌物质苯、硝基苯进入松花江,致使长达939公里松花江干流沿岸居民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给当地渔业造成高达18亿元的损失,然而这一震惊中外的公共事件发生之后,中石油闭口不谈赔偿,只是向当地政府 “捐助”了500万治污费就万事大吉。发生事故后承担的责任如此之小,也就不难理解为何“7·16”爆炸事故之后大连港的原油卸载工作依然“险象环生”,几次险些再次酿成大祸。[page]

  “投资抵赔偿”,实质上是地方政府将经济发展凌驾于公众利益和环境保护之上而对财大气粗的央企的一种屈服,它不仅“抵”掉了中石油的企业责任,更“抵”掉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应当及时纠正,事故中的受损渔民和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得到合理的赔偿。

国家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321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国家赔偿律师团,我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