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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清、马继福运输毒品案

2019-06-12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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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马海清,男,40岁,捕前系农民。被告人马继福,男,26岁,捕前系农民。1998年5月3日,兰州铁路公安处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侦查终结
被告人马海清,男,40岁,捕前系农民。

  被告人马继福,男,26岁,捕前系农民。

  1998年5月3日,兰州铁路公安处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侦查终结。1998年7月27日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运输毒品罪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8年5月1日,被告人马海清、马继福携带藏匿于两个食品盒和一个女式两用包内的毒品海洛因62块,共计19169.6克,从四川广汉车站乘坐成都开往兰州的446/447次旅客列车前往兰州。次日下午16时许,当列车行至武山至陇西车站区间时,被值勤民警查获,收缴全部毒品。

  1998年8月12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海清、马继福非法大量运输毒品海洛因19169.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分别判决被告人马海清、马继福犯有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马海清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马海清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998年10月2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马海清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马海清、马继福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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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运输毒品案,初换能多少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XX或者甲基XXX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XX或者甲基XXX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XX或者甲基XXX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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