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国家赔偿的经典案例

2016-06-06 15: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国家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国家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下文主要介绍几起关于国家赔偿的经典案例。

  1、河南“死刑保证书案”

  案情经过: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成为嫌疑对象,被警方刑拘,后被检察机关批捕。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李怀亮也因此被称为“国内疑罪从无当庭无罪释放第一人”。

  申请赔偿金额:

  2013年6月3日,李怀亮向平顶山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书中,李怀亮除要求平顶山中院赔偿379.67万元外,还要求平顶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2013年6月9日,平顶山中院召开赔偿听证会,在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同时,变更了要求公安局、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据李怀亮的代理人蔺文财称,数额增加的原因是,经重新测算,李怀亮被关押的时间应为4282天,而非原先所算的4279天;另外,由于家里的房子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李怀亮在叶县租房花了4000元,这些开支也被列入赔偿数额,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380.12万元。

  最终赔偿金额: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98.08227万元。

  2、佘祥林杀妻案

  案情经过: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申请赔偿金额:

  2005年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7.13万余元。

  最终赔偿金额:

  8月31日上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政府、京山县人民法院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导,在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与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进行了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向佘祥林支付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万余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此外,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与佘祥林签定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的补助协议。佘祥林及代理律师、佘锁林分别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和解协议签定后,佘祥林以其赔偿请求已得到解决,要求撤回赔偿申请,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送交了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书。9月2日下午,佘祥林在其代理律师周峰、兄长佘锁林和弟弟佘梅林的陪同下,来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赔偿决定书》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法官和财务人员到银行为佘祥林开设了专户,并立即转帐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佘祥林。佘祥林在领取赔偿款以后,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对办案法官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要克服各种困难,树立生活信心,开始新的生活。

  3、黄立怡票据诈骗案

  案情经过:

  1998-1999年,黄立怡在叔叔的广州市天河宏达建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代表该公司向三家供货商交付了5张分别盖有要货商“麦永泽”、“严四益”印章的支票,但这5张支票均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此时,麦永泽自杀身亡,严四益出逃,三家供货商遂报案指控宏达公司诈骗。1999年6月18日,黄立怡被逮捕。2000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黄立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立怡不服,但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2009年,省高院决定将该案发由广州市中院重审。2010年7月19日,广州中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黄立怡无罪释放。

  申请赔偿金额:

  黄立怡去年9月以无罪羁押为由向省高院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58.2129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

  最终赔偿金额: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据国家赔偿法相关内容规定,黄立怡共丧失人身自由4094天,该院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天)补偿计算黄立怡人身自由赔偿金,共66.5889万元。但经济损失属于间接的不确定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按照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来给出16万元———该纪要第9条规定:“十年以上的,赔20万元以下”。“这个数字已接近该规定的最高赔偿标准。”省高院介绍,目前广东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属全国最高。

  4、赵作海冤案

  案情经过: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此事被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佘祥林案”翻版。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申请赔偿金额:

  5月11日,商丘中院院长宋海萍等院领导赶赴柘城县对赵作海进行慰问,为其送去亟需的生活必需品和慰问金,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其盖新房,解决生活问题,并诚恳向赵作海及其亲属道歉,恳请谅解。

  5月11日下午,赵作海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检察院错误批捕、法院错误判决造成其被错误羁押为由,向商丘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针对这一情况,宋海萍院长又同副院长栾立学及赔偿办有关同志一起,多次深入赵作海家中进行协商,赵作海表示对法院开展的积极工作和诚恳态度表示满意,同意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不再提出超出《国家赔偿法》范围以外的赔偿请求。

  最终赔偿金额:

  5月11日晚上,商丘中院连夜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进行研究。会后,该院派员再度赶赴柘城县,并于凌晨两点就赔偿数额与赵作海达成一致。

  5月12日上午,商丘中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赵作海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65万元。但对于这个数额,赵作海的亲戚们和赵作海本人都认为太少。在赵作海获得的65万元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因此,他们准备继续要求精神赔偿。

  商丘中院称,鉴于200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没有公布,而最高法院2009年4月9日宣布,根据国家统计局当日公布的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上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2008年每日的赔偿金比上年增加12.68元,调整至111.99元。商丘中院遂以2008年度每天111.99元为基准,考虑到国家职工日均工资逐年递增的情况,参照2008年比2007年递增的比例,估算出2009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赵作海在狱中度过了11个年头,被羁押共计4019天,最终确定对其国家赔偿金额为50万元。

  法院同时考虑到,这11年的牢狱之灾,使得赵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特别是这11年的监狱生活更使赵作海不堪回首。毫无疑问,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有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5、张高平叔侄冤案

  案情经过:

  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当天早上,离开汽车西站后,王某被人杀害,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的路边溪沟。

  当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系张辉、张高平所为。张辉、张高平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杭州市公安局将“5o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至此,两名被告因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申请赔偿金额: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

  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最终赔偿金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

  6、呼格吉勒图案

  案情经过: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

  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

  落网后,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这一情况在中国引起震动。尽管当时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见认为,赵志红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996年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吉勒图的指控和审判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申请赔偿金额:

  2014年12月15日,媒体持续关注的内蒙古“呼格案”,经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后,关于该案的国家赔偿成为媒体持续关注的焦点。“目前我们已聘请两名律师着手进行申请国家赔偿问题,我们会依照律师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沟通,最终做出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坦言,目前还未最终敲定向内蒙古高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的具体日期。

  针对有媒体测算的呼格吉勒图家属可获国家赔偿104万一事,李三仁表示,自己已经从网上看到了,但对这件事他不打算评论。呼格吉勒图案家属的申请赔偿金额并未对媒体进行披露。

  最终赔偿金额: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其中,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创下了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的纪录。有人提出,根据最高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但“呼格案”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明显超过上限,此项赔偿是否符合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严重,此次100万元的赔偿确有必要。对于错杀的案件,高额赔偿体现了国家赔偿的救济和人文关怀,对于以后的国家赔偿具有示范意义。在不同案件中,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程度有很大差异,因此《国家赔偿法》只有原则上的规定。2014年,最高法根据以往经验,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规定,即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该条文在赔偿限额方面并不是强制性限定。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也认为,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具体的赔偿限额,允许“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设赔偿限额切合实际。

  马怀德认为,国家赔偿重在救济,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国家予以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体现。针对冤错案件的有关办案人员,《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相应的追责制度。根据公职人员的责任、过错等因素,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就赔偿金额进行追偿。柳波则提出,向具体责任人员追偿,既需要考虑错案的具体原因,也需要在保障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保障被侵权人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

  (原标题:盘点近年国家赔偿经典案例)

国家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357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国家赔偿律师团,我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