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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国家应予赔偿吗?

2019-06-1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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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1年9月,王书在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经营冷饮的营业执照,确定其经营地点为某市汽车站站口第一个摊位,2002年5月10日,汽车站站口第二个摊位经营报刊的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王某在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经营冷饮的营业执照,确定其经营地点为某市汽车站站口第一个摊位,2002年5月10日,汽车站站口第二个摊位经营报刊的郭某侵占了王某的摊位,两人发生争执,同日上午,某区工商局所属的人民路工商所解决此纠纷时,责令王某、郭某停止营业,并扣缴了双方的营业执照。5月20日,在纠纷未解决情况下,人民路工商所发还了郭某的营业执照,邓仍将王某的营业执照扣留,王某屡次要求工商所解决纠纷,归还执照,均无结果,遂向区工商局申请解决。5月28日,区工商局决定将王某的经营地点调到另一处,五某不服该处理决定,工商局亦未归还其营业执照。2002年6月10日,五某以某区工商局违法扣缴其营业执照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因停业1个月的营业利润损失1500元,摊位租赁费500元,因停止使已配制好冷饮未能售出而造成的损失89元。

  法院判决:

  法院以工商局扣缴原告的营业执照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返销,归还原告的营业执照。另赔偿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摊位费和饮料费589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营业利润损失15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合法经营,其摊位被侵占,被告应还其公正,但被告却违法扣压原告的营业执照,所以此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予返销,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但依据《国家赔偿法》28条6款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由此可知,按照我甸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所以王某的营业利润损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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