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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程序及公证复查规定

2019-04-2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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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及公证复查程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

  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及公证复查程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公证咨询

  就拟办公证事宜进行咨询,明确公证事项及受理该公证事项之公证机构。

  公证申请

  一、亲自申请:由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二、委托申请:由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提出公证申请。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2、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三、申请公证必须提供的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 理

  一、公证申请受理条件: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依法属本公证机构受理;

  二、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公证费;

  三、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公证表格;

  四、接受公证员对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事宜的询问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制作公证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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