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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众挪用房款案二审昨开庭

2019-05-01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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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29日,白下法院对融众房产中介挪用房款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融众公司败诉,涉案银行、市公证处、担保公司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需替融众公司偿还其无力偿还的房款320


  10月29日,白下法院对融众房产中介挪用房款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融众公司败诉,涉案银行、市公证处、担保公司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需替融众公司偿还其无力偿还的房款320多万元。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的银行、公证处和担保公司提请的上诉进行了二审。
  二审辩护
  公积金正常放款 融众环节出了问题
  在昨天的庭审中,15户业主中有5户牵涉到公积金贷款部分。
  作为放款的涉案银行和银佳担保公司认为,由于贷款发放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银行完全可以将款项放给银佳担保,而银佳担保是根据《个人贷款划款承诺书》和公证书公证的内容划款给融众的,“是融众这个环节出了问题”。
  银佳担保公司还认为,由公证处最后转到他们担保公司的材料,“已经是签过字的成形文件,我们怎么去辨别?我们只能按照材料,下款到融众公司账户,至于这个账户是否受到监管,我们没有权利和义务去审查”。
  但是,一名姓韩的房主当庭反驳:“所谓公证书的签订日期,我当时不在南京,根本就不知道公证书的存在!”他说,担保公司和银行在放款时,有义务通知买卖双方当面进行确认,并核对笔迹。
  原审的三被告
  在审查时有明显瑕疵
  “15户房主32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被融众挪用,银行、公证处、担保公司当然有责任。”融众案的一审原告代理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浩军说,房款划给担保公司尽管有交易双方签字的协议书,但银行既未就此并没有向买卖双方核实,又对担保公司没开房款专用结算账户放任不管,一审判决银行有过错是合理的。
  参加庭审的业主徐先生说,因为通过融众中介交易的合同中,其实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一式三份的《中介合同》,一份是一式五份的《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才是银行和担保公司看到的合同,“在这个协议上,我们签字时,没有发现任何划款给中介的条款,银行怎么就能凭公证书的内容随便放款呢?”,而公证书是在空白情况下签署的。
  戎浩军说,一审的判决,就是因为几家担保公司让市民在空白协议书上签字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而被判败诉的。
  融众公司:
  对一审没有异议
  融众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武继祥昨天一再向当庭的审判长表示:“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没有异议。”
  武继祥说,融众挪用房款并不是今年8月才开始的,以前就有。让客户在空白协议上签字,正是因为很多客户都不愿意划款给中介。
  涉及到平涛、恒泰的商业贷款部分,公证处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提出了异议:“有部分款项是银行没有看到公证书就放款的,公证处怎么要承担责任呢?”
  法院根据庭审情况,要求涉案银行将贷款提交贷款合同原件以备核对,而至于最后的方式是法院调解还是判决,要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再行确定。
  业内观点
  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是一个被打破的房产中介行业的“潜规则”。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德军(未涉案律师)说,这个“潜规则”就是房产中介为客户代为托管房款,因为挪用这部分资金,只要公司业务还在滚动,还有后续的房产买卖在继续,客户就无法察觉,对于这笔源源不断的“现金流”,中介随时可以挪用。
  融众中介让当事人直接签署各种文件包括公证文件,而公证处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出具公证,这些是导致银行、担保公司等依公证书内容作出判断放款给融众的原因。因此,他个人认为:“南京市中院维持一审原判的可能性比较大”。
  他说,从融众的案子来看,购房人在签署相关文件时,没有对自己签字这一民事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和注意,也综合导致了中介公司能顺利挪用银行下放的贷款。因此,一方面提醒了“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也提醒“老百姓在正式文件上签署自己名字时,要三思而后行”。(快报记者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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