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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取公证书 公证处损失29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1 03:48
导读: 郑某为独自继承丈夫林某的遗产,谎称自己是惟一遗产继承人,骗取了某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随后,她出售林某的房产。事后,某公证处向林某法定继承人赔偿29万余


郑某为独自继承丈夫林某的遗产,谎称自己是惟一遗产继承人,骗取了某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随后,她出售林某的房产。事后,某公证处向林某法定继承人赔偿29万余元,将郑某告上法庭。近日,仓山法院经审理,以不当得利判定郑某赔偿某公证处29万余元。
  1993年,郑某与台湾人林某结婚。2004年林某死亡。
  当年9月,郑某找到某公证处,要求办理公证,继承林某的房产。申办时,郑某声称林某无配偶、无子女,年老后到福州与其结婚。因此,自己是他惟一法定继承人。随后,某公证处向郑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郑某很快将继承的房产转让给陈某。不久,林某的女儿小林和外孙小吴提出他们才应享有继承权,并提起诉讼。
  2005年7月,市中院终审判决,确认小林和小吴是林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并分得上述房产。小林要求强制收回已转让的房产。购房者陈某以购房合法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小林和陈某都以《继承权公证书》存在错误为由,状告某公证处索要赔偿。
  经法院调解,某公证处向小林及林某外孙赔偿29万余元。
  去年6月,某公证处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开庭审理后,郑某没有进行答辩,也不出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郑某以欺骗和隐瞒的手段非法获得财产,致使某公证处受到经济损失29万余元。根据《民法通则》,法院判决,郑某赔偿某公证处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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