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28日,原湖南省怀化市公证处,对要求公证的双方的事项(划拨土地转让)未审查、未收集公证内容中应当具备的文书,为单方(如甲、乙方)制作公证书并发放,(有证据)现引起纠纷,法院根据单方合同公证书内容约定份额认定现行经济损失。经查1993年10月28日公证处所证明事项主体(土地不存在)而取得公证书一方误以为某土地是公证内容中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实施了约定行为,而未得到土地使用者。(合法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持造成纠纷,而法院确违法做出了张冠李戴的判决,给土地使用者造成了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原公证处和现在合并的公证处或者那个部门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