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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瞒妻子贷款丈夫找了个假老婆 公证处被判赔10万

2014-10-30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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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边急着贷款用钱,一边又不想老婆知情,怎么办?情急之下,鹿城区男子潘某竟找人冒充他的老婆,在鹿城区某公证处办理了虚假的委托公证书,最终顺利抵押了家中唯一的房产,从位于龙湾的一家银行贷款180万元。...

  一边急着贷款用钱,一边又不想老婆知情,怎么办?情急之下,鹿城区男子潘某竟找人冒充他的老婆,在鹿城区某公证处办理了虚假的委托公证书,最终顺利抵押了家中唯一的房产,从位于龙湾的一家银行贷款180万元。直到潘某“跑路”后,他的老婆被银行告上法院,“虚假公证”一事才浮出水面。银行因为这起事件蒙受了多少损失,公证处又需要为过失承担多少责任呢?

  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此案系该法院判决的首例公证损害赔偿责任案。

  女性朋友摇身一变成“老婆”

  2011年,鹿城区男子潘某因资金需要,想向某银行申请房产抵押借款。潘某抵押的是与妻子林某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潘某不想让老婆知道此事,可银行贷款又要老婆签字,这怎么办?

  情急之下,潘某想出了一个“狸猫换太子”的昏招——找来一位女性朋友冒充自己老婆,然后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到公证处去办理委托公证书。公证处收取了340元公证费用,出具了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林某”与潘某是夫妻关系,他们以双方共有的某公寓房产,由潘某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委托潘某作为合法代理人,全权代理办理借款事宜。

  2011年2月12日,银行方面在收到潘某提供的“林某”委托公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之后,与潘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随后,银行凭着这份借款合同以及“林某”的委托公证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依约向潘某发放了贷款180万元。

  老公“跑路”后,老婆方知被“假冒”

  起初潘某还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偿还贷款本金。可是到去年2月份之后,潘某就停止向银行还款。

  贷款到期后,银行方面于去年2月24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和林某归还剩余欠款。

  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林某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觉得莫名其妙——都没经自己同意,房子怎么会拿到银行里抵押呢?而这时候,潘某已因欠债下落不明。

  林某从银行的起诉中得知,丈夫曾拿着“她”的委托公证书到银行办下贷款。一头雾水的林某跑到公证处交涉,并向司法部门提出鉴定。经鉴定,这份委托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签字并非林某的亲笔签名。

  公证处根据司法部门的鉴定,撤销了委托公证书。经办公证员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去年7月31日,龙湾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委托公证书被公证处撤销,这意味着房子抵押未经过林某的同意,抵押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今年6月25日,潘某和林某共同所有的这套房产被拍卖,成交价170多万元,被用于偿还潘某欠下的债务。

  公证处为过失“埋单”10万元

  抵押行为被确认无效后,龙湾法院同时驳回了银行要求对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请求。银行只分配所得执行款108余万元,因潘某夫妇没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至今年6月26日,潘某还欠银行本息近43万元。

  银行方面认为,正是因为公证处提供的这份委托公证书,才让他们确信不疑,给潘某发放了贷款。对此,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银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今年10月10日,该银行将公证处告到了鹿城法院,请求公证处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9余万元。

  10月17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公证处认为潘某当时向公证人员提交了相关材料,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林某”并非林某,这是因为潘某恶意找人顶替,对于公证处来说,这是难以发现的问题。公证处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认为实际侵权人是潘某,一切经济损失都应当由潘某来承担。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银行因为信任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而与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按照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同时还认为,对于公证书的信赖并非是银行作出贷款决定的唯一考虑因素,公证处的过失公证行为并非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唯一原因。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公证处赔偿银行经济损失10万元。

  宣判当日,鹿城法院向市司法局及全市各公证机构发出一份加强公证机构谨慎审查义务管理的《司法建议函》。

  法院建议:一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职业教育,增强责任心;

  二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当事人身份审查制度,如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时,增加对当事人除身份证信息以外的材料核对等;

  三要加强与公安、司法、金融等机构的沟通,对失信当事人应建立黑名单制度。

  相关单位需要将整改意见及整改情况反馈至法院,此举意在引起公证机构重视,防微杜渐,进一步促进公证机构客观、公正出具公证书,避免此类虚假公证再次发生。

  假老婆或成贷款诈骗共犯 真老婆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潘某带着假老婆骗取公证人员信任,从而骗取银行贷款,如果这种行为确认,潘某的行为则涉嫌贷款诈骗,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潘某找来的假老婆应该是贷款诈骗的共犯。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潘某的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蒙蔽,同时又是本案的受害者,一般可以推定,潘某的这笔贷款不是用于家庭的用途。在司法实践当中,曾有类似单方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例,建议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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