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上缴财政。
案件回放:2006年5月,本溪市工商局依法对本溪市劳动宾馆所使用的洗涤用品进行了抽查检测,经检验沐浴液不合格。
经查,此批沐浴液是该宾馆以每瓶1元的价格从个人手中购进,标注为扬州市大王旅游化学用品厂生产,总计10000瓶,在住宿服务中提供给消费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