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占先生称,其于2002年7月分批购进了南海市南庄镇某厂生产的500型号的“×雄牌”优等品白色抛光砖,总货值70387 8元。在施工中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由此影响了工程质量,使其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该中心经过多方调查和调解,供货方承担14000元的应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