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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女子用化妆品汞中毒 供货商销售商连带赔偿

2014-09-2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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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叶女士因听信某品牌美白祛斑霜是纯中药制作,袪斑美白效果好,就用该产品美容护肤。用后不久,叶女士身体出现异常,经常上腹疼痛,且记忆力下降。经治疗,身体不适的状况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出现更多的...

  叶女士因听信某品牌美白祛斑霜是纯中药制作,袪斑美白效果好,就用该产品美容护肤。用后不久,叶女士身体出现异常,经常上腹疼痛,且记忆力下降。经治疗,身体不适的状况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出现更多的症状。后叶女士在电视上获知化妆品会导致汞中毒的病例,遂在家人陪同下到专业机构体检。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慢性汞中毒。经检测,叶女士使用的该化妆品汞超标严重,超过正常标准440倍。于是,叶女士将该产品销售商和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786元。

  【法院判决】

  销售商赔偿叶女士各项损失45939.84元,生产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上述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可见,销售商销售的产品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产品。本案中,销售商出卖的化妆品汞含量超过国家行业正常标准的440倍,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其生产者及销售者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销售商以“送检的不合格产品与其使用的并非同一批次的产品,不能证明原告实际使用的产品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但因其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没有采纳。既然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其二侵权人的侵权事实清楚,没有免责的事由,依法承担全部过错,对消费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生产者及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化妆品导致人身损害,生产者及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侵权人的过错相适应。受害人叶女士四处求医的医疗费及因治病没有上班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属于叶女士的直接损失,二侵权人的侵权事实清楚,其应就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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