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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我国寿险业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建设中积极作用

2019-03-0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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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已有20余年历史,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7年间的老农保时期。当时方案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没有财政资金支持,实施效果不理想。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已有20余年历史,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7年间的“老农保”时期。当时方案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没有财政资金支持,实施效果不理想。第二阶段是2002年至今的“新农保”时期。2002年开始,一些省市相继开展“新农保”试点。2009年9月,政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达到全国10%的县,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标志着“新农保”体系建设正式启动,并由“自主发展”阶段步入“强制发展”阶段。寿险业如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促进“新农保”体系建设,成为当前急需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模式国际比较

  (一)国际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了“公有公营”、“私有公营”和“私有私营”三大管理模式。其中,按照融资方式即政府和个人缴费比例不同,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类,前者的财务模式采取现收现付制,账户设置以公共账户为主;后者的财务模式一般为完全积累制,账户设置以个人账户为主。按照市场化管理程度即商业机构参与程度不同,分为“公营”和“私营”两类,前者指政府承担整个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运营管理;后者指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运营管理中进行不同程度放权,按照放权程度不同,该模式又可分为“完全私营模式”和“部分私营模式”。

  (二)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效能比较

  在投资收益方面,带有私营性质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率均远高于公营性质的养老金。其原因在于:“公营”模式由政府统一管理和投资,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利于提高投资收益率;同时,庞大的基金由单一机构负责投资,会对资金安全性和外部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此外,采取“公营”模式的国家基本上都对养老金投资进行了严格比例限制,股票投资比例较低,投资相对保守。

  在运营成本方面,相对于“公有公营”和“私有公营”,“私有私营”模式的管理成本最高;同时,相对集中的“私有私营”管理成本低于相对分散的“私有私营”管理成本。

  在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面,虽然“公营”和“私营”模式都会对资本市场乃至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但受投资比例制约,“公营”管理的养老金影响力低于“私营”管理养老金。[page]

  (三)主要结论

  从国际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商业机构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应定位于“私有”养老保险;“私有私营”是国际“私有”养老保险管理的主流模式;同时,相对集中的“私营”养老金管理模式优于相对分散的“私营”养老金管理模式。

  二、我国寿险业参与“新农保”的重要意义与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老农保”推广经验和“新农保”基本原则,未来一段时期,伴随我国“新农保”的深入推进,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以下三方面主要矛盾与困难:一是“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规模较大,管理好、运用好、增值好这些资金面临着较大压力与挑战。二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发展不平衡,“新农保”管理呈现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运营难度很大。三是无论是在机构、人员方面,还是在硬件设施和基层网络建设方面,“新农保”经办力量都严重不足。作为对养老保险独具专长、在农村拥有众多营销网点和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成熟、经办经验丰富的寿险业,有必要、有条件、有基础、有信心全面参与“新农保”建设,努力帮助政府分忧解难,不断促进“新农保”制度稳步深入推行,为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寿险业参与“新农保”有助于加快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在参与“新农保”过程中,保险工作人员可以大力宣传补充养老保险在提供退休后收入、实现财富跨期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更新农民消费理念,充分发挥寿险业加快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保持社会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第二,寿险业参与“新农保”有助于优化国家金融市场结构。近年来,我国金融结构不平衡矛盾较大:与存款型和投资型相比,保险和年金等契约型金融资产占金融总资产的比重不到5%(2006年);虽然直接融资比重有所提高,但间接融资比重仍高达60%以上(世界上较高水平),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如果“新农保”个人账户继续采用“公营”管理模式,较低的投资收益率可能威胁个人账户积累制的有效性;促使资金大量涌入银行和债券体系,扭曲资金价格;也会加剧直接和间接融资之间的金融结构不平衡,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如果允许寿险等契约型金融机构参与“新农保”业务,可以使其充分发挥资产负债长期性、稳定性的优势,参与资本市场建设,优化金融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体系风险。[page]

  第三,寿险业参与“新农保”有助于搞活农村金融。当前,农民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逐步加大,但是由于盈利性投资项目稀缺,原本十分稀少的农村资金资源已从农村地区转移到盈利性更强的城镇地区和工商业活动当中,制约了“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我国寿险业有着成熟的保单抵押贷款经验技术,寿险业可积极参与“新农保”,在有效管理养老保单的同时,开办保单抵押贷款业务,本着保本微利原则为农民提供小额养老保单抵押贷款,为农业生产生活提供资金,形成农村剩余资金本地循环机制,进一步搞活农村金融,支持农业发展。

  第四,寿险业参与“新农保”有助于真正发挥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作用。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是否有效的最重要指标是基金投资收益率,只有当投资收益率高于通货膨胀率且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时,积累制才是有效的。个人账户“私营”管理可以提升投资收益率,确保基金积累制的有效性。因此,寿险业应积极参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发挥其在经营长期资金方面的优势,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五,寿险业参与“新农保”有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国内外经验证明,政府在“新农保”推进过程中,应致力于“新农保”规划制定和市场监督,将业务和基金管理职能分离给寿险业等第三方,避免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陷入“政企不分”的角色错位。同时,寿险业等第三方机构可充分借助其已有的服务网络、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降低新增成本,在加快“新农保”建设进程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和投资效能。

  总体看,我国寿险业参与“新农保”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参照国际“私有私营”养老金管理模式,我国寿险业参与“新农保”可以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全部参与,第二种是部分参与——参与收费、付费和账户等行政管理业务,第三种是部分参与——参与个人账户资金委托运营。为最大限度防范和降低创新风险,可以积极借鉴并引入企业年金管理模式,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大型寿险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机构和账户管理机构,选择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进一步促进我国“新农保”业务纵深发展。

  三、积极推进寿险业参与新农保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推动和支持保险业参与新农保。实践表明,政府机构经办养老保险成本高、效率低、投资收益低、管办不分。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致力于“新农保”规划制定和市场监督,将相关管理工作外包,鼓励和支持保险业等第三方管理机构合理竞争,择优试点,发挥市场化运行机制在办理参保手续、管理个人账户、结算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投资运作基金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便农”和“惠农”。[page]

  (二)保险业努力创造参与新农保的有利条件。保险业应与政府各层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寻求理解和支持;对各参与保险企业实施政策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基础建设;有效整合保险业资源,开展良性竞争;注重总结、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加强管理,不断提升、完善服务水平,让农民、政府满意。

  (三)保险企业提高认识、积极有效地参与新农保。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又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项工作极为重视,保险业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养老需求、服务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大有可为。保险企业,特别是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网络健全的大型保险公司应率先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介入,发挥自身优势,担当社会责任,稳步扎实推进参与新农保工作,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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