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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

2019-03-0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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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关于参保人员《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参保和
一、关于参保人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下列人员不在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1、外方人员(不含德籍和韩籍)和港澳台人

  一、关于参保人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下列人员不在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1、外方人员(不含德籍和韩籍)和港澳台人员

  2、再就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3、参加劳动实习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

  4、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等,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如农村搬运队、建筑队人员;

  5、招用的因原单位停产、放长假、下岗等原因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提示:参保职工中不得扣除放长假、下岗、内退职工给予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租赁承包、停薪留职人员。即只要与用人单位保留了劳动关系,有职工身份的人(含试用期内的),不论籍贯是省内省外、城市农村,不论工作期限长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二、关于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职工当年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按规定申报。

  所谓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有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解释如下:

  (一)计时工资是指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合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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