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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9-02-2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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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革金养作试老基劳工革老部计于老金工改通劳革于动的【章名】通知各

动革金养作试老基劳工革老部计于老金工改通劳革于动的【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
5号,以下称275号文件)印发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要
求予以明确。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问题。275号文件规定缴费性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
第二部分计发系数为1%,一些地方对此有不同意见,感到水平偏低,难以执行。我们认
为,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主要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同劳动制度、工资
制度改革相互衔接,建立起新机制,而不是为了提高离退休待遇。从建立多层次、一体化
养老保险制度,适应各方面承受能力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考虑,基本养老金只能保证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水平不宜过高。缴费性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为1%是经过反
复测算分析得出的结论,而且一些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适应大
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是合理的。因此,这一政策不能改变。1993年底以前各地出台
的试点办法凡不符合275号文件规定的,要逐步并轨;1994年以后出台的,一律按
照275号文件规定计发缴费性养老金。
二、关于社会性养老金计算基数问题。社会性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原则上
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经济发展差别很大,以全省
(自治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有困难的,也可暂以地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三、关于是否保留缴费满5年不满10年一档的问题。275号文件从政策的连续性
考虑,设置了缴费满5年不满10年这一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中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设置这一档的,也可在地方出台的政策中规定不设。
四、关于缴费工资按200%封顶问题。对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实行封顶有利于体现
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社会公平原则,在企业和个人缴费时间较短,工资记录不完备的情
况下,这一措施更为重要。至于封顶线确定在什么水平上合适,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200-300%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超出封顶线的部分,可以引导职工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五、关于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在退休时如何计发养老金的问题。实行岗位技能
工资制的职工离退休时一律按27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原劳
薪字〔1992〕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将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的办法,改为
按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停止执行。已按岗位
技能工资计发了养老金的,其高于按照原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部分,应在每年调整时逐渐
冲销。
为了便于新老办法对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及其它工资形式的标准工资应封死,封
死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在过渡期内,标准工资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比例逐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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