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意见的通知

2019-02-28 13: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社会保障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社会保障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职能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2003〕22号)精神和《葫芦岛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职能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2003〕22号)精神和《葫芦岛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葫委办发〔2004〕36号),现就收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HTH〗

  一、收费的对象和标准?

  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从业人员,均属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在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时,均应向社区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经费。?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200元;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400元;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人员每人收取200元。?〖HTH〗

  二、经费的管理原则?

  市及县(市)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经费收缴工作,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工作经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做沉淀。?

  三、经费的使用?

  所收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对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所需经费和退休人员档案库建设和设备更新。其
社会保障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94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社会保障法律师团,我在社会保障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