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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2019-03-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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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会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社会法是在国家由消极守夜人到积极行政人角色转变过程中,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

  社会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社会法是在国家由消极‘守夜人 ’到积极‘行政人 ’角色转变过程中,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产生,随人类‘人权’事业发展而发展 ”,[1]社会法并不是随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社会化过程中诞生的第三法域。这一点对于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变迁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一)劳动法的基本问题

  1、劳动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劳动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由竞争阶段;二是垄断阶段 (至 20世纪前半期) ;三是国家垄断阶段 (20世纪后半期以后)。在此阶段,劳动立法有许多进展,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法国 1946年宪法、意大利1947年宪法[2]。劳动法最初是基于这样的动力产生的:“由于劳动力被过度使用,社会劳动力资源迅速枯竭,严重威胁到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升。这使当时的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劳动政策,而在法律上做出理性的改革”[3]《学徒健康及道德法 》产生之后,如果劳动法仅仅基于资产阶级维持自己的生产经营而发展,那么日后资产阶级无需进一步为劳动者提供更优厚的条件,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即可。然而,事实上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动法的发展中不断全面而且人道主义日益明显,要不然就不会有现代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坚不可摧的地位。伴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增长的高速度,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之为经济与社会断裂的现象,也就是说,经济增长不但不能带动社会发展,反而使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危机的潜在因素越来越显性化 ……就经济与社会断裂的法律修复而言,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里劳动法发展的动因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即要尊重并保护人权。

  2、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在劳动法产生之初及后来的百余年内,仅仅在于缓和阶级矛盾,安抚劳动者,稳定社会。“人道主义 ”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学者们研究的深入、劳动者们力量壮大、权利意识加深过程中才逐渐明晰的名词。到现代,“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立法的一种重要力量”[4],劳动法的功能,即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由“劳方、资方、政府方 ”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的功能。偏重保护劳动者,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这种保护已不再仅仅是顺利实现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统治了。[page]

  (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1、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是英国 1601年颁行的《济贫法 》,它奠定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传统; 19世纪下半叶,社会保障法进入了国家立法阶段,其标志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形成; 20世纪 30年代以后,美国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到 1940年,世界上已有 60多个国家设立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二战以后,社会保障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调整,开始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从公平和效率的双重角度出发,不断调整社会保障制度,以便既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又能摆脱“福利困境 ”。[5]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基于现代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在英国圈地运动、工业革命的发展,引起了众多劳资关系问题,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稳定,政府开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人们对贫困与社会风险的看法发生了根本转变,贫困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罪恶,而是一种不幸,这种不幸的后果应该由社会承担;社会风险是工业社会的必然现象,必须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予以化解。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的演变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其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新的权利立法,公开承认贫困现象与社会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6]这一理念的转变使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不单纯是自身的发展,更是保障人权,完善人权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同劳动法的发展动因有着惊人的相似。

  21社会保障法的社会功能。社会保障法的整个发展历史中,其功能也在不断丰富。社会保障法最初的功能在于社会救济,使原来的分散的、不统一的施舍及其它的救济方式普遍化、规范化; 19世纪30年代到 20世纪 20年代这个阶段,社会保障法主要以社会保险为内容,以德国为代表,颁布了许多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社会保障法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功能,较前一阶段是很大的进步。但在此阶段,德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真正动机,并非出自人道理由,更多的是出自政治策略上的考虑。20世纪 20年代以后,经历了世界经济危机,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社会保障法发展成为一个包含社会生存思想、社会连带责任思想、社会公平思想、社会安全思想、社会福利思想的范畴。其丰富的社会功能已经不是可以一一列举完整的,从宏观的角度来讲,保障并发展人权是其最重要的功能。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认识[page]

  通过上文两部分的分析,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社会化 ”这一概念被接受,以社会为本位,保障人权,平衡经济和社会的法律不断增多,便产生社会法这一概念;社会法是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代表的法律现象的总括,但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诞生,而是一个新的法域的出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法出现后才归属于社会法,两者的诞生并不当然的意味着社会法的诞生。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及两者的关系

  11在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前的两个发展阶段,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各自调整各自的领域,两者之间的联系甚微。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工人同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比如制定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人休息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只是用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不是以倾斜式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社会保障法从救济穷人的规范化开始,发展到出现社会保险的国家立法,主要调整因贫穷、疾病、工伤、养老等问题产生的救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社会、国家、被保障人之间。从这个角度讲,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关系。在这两个发展阶段,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使用,不是权利的保障书,这是两个法律体系的唯一联系之处。此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不属于社会法,社会法也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诞生。21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后,劳动法和社会法仍秉承独立发展的路线,不存在谁包括谁的问题,但两者的联系却明显增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法,原因在于权利意识、人权观念在两者的发展中体现愈加明显。1936年凯恩斯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夜之间使国家干预理论深入社会发展思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同时开始了其社会性的转变,从这个时期开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才真正成为社会法。“关怀个人的生存,寻求在社会的协调运行中使每一个人都得到人道的关怀,这便是社会法理念的基本内容。”[7]而人权观念、权利意识正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这一转变过程的基本动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两者不会合二为一,尽管两者发展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这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表现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宏观联系也就止于此,他们都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这两项基本的权利。在微观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规定了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涉及到了该领域,这也正是两个法律部门联系紧密之所在。在终极意义上,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page]

  (二)如何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都规定社会保险这一法律现象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互独立性,不存在互相包含的关系,这一点与在劳动法中有关于劳工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障法中有关于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在我国,《劳动法 》第九章中有关于劳动保险的具体规定,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又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这并不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调整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在劳动法中是劳资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障法中是国家、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学领域是常见的: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到经济领域,民法的调整对象很多也涉及经济领域,分别形成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决定用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有所不同。”[8]经济法和民法分别对其做出了调整。这是我国的情况,举一反三,该原理同样适用国外出现的此类情况。其次,我国也确实存在着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同时,又将此纳入劳动法重复调整的空间,这个空间不包括上文提到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这是与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的,这是立法的特殊性的体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总的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这种关系的论证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以及要达到的目标。对两者关系的探讨是表,对社会法的探究是本,这个研究思路对这类研究话题的深入发展是一种推进,使得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研究不再停留在仅仅对比两者的区别寻找联系的窠臼里,而是把它放在整个法域中研究,开拓了研究的视域,便于理清目前社会法研究的种种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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