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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农村失地妇女合法权益落实的建议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07 00:33
导读: 近年来,反映侵犯妇女劳动权益和外嫁女依附土地应得的合法收益被农村土政策剥夺的信访件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法》实施以来,温州市的瑞安、乐清等许多农村地区仍存在以村规民约将...

  近年来,反映侵犯妇女劳动权益和外嫁女依附土地应得的合法收益被农村土政策剥夺的信访件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法》实施以来,温州市的瑞安、乐清等许多农村地区仍存在以村规民约将外嫁女和在本地结婚的妇女排除在责任田承包及集体利益分配之外,或者明文约定只享受同村男子一半的权益,这不但在温州市各县(市、区)成为普遍现象,全国各地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同样存在。

  调研表明,许多农村失地妇女通过诉讼也得到合理的判决,但最后仲裁裁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所以如何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实施力度,保护失地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政策落实到位是关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制约违法村规民约的措施,纠正法不责众的落后观念,真正使失地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一: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农户王某松户家庭成员王某芳。1994年她与上海籍、非农户王某平结婚。王某芳户口还在当地且一直居住在该村,1995年4月,他们的儿子王某逸出生,并领取了独生之女证,王某逸的户口也落户在王家店。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王某芳就被剥夺了土地承包权。为此她向北白象镇政府提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答复是:等下一轮土地承包调整再解决。一等到了2006年,王家店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村双委决定分配方案为每人0·2亩,独生子女0·3亩,而“女嫁非”本人按半个人份额,其子女不予分配。王某芳认为她应分得0·5亩,但村双委没有同意,最后王某芳在多次反映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向乐清市土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07年5月21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民委员会在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分配给申请人王某芳承包商土地0·5亩。此事也引起了乐清市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也作了批示,但至今仍没有落实。为此,引发王某芳家属多次上访。

  案例二:柳市镇东风村民包某雪,今年45岁,1998年5月与丈夫依法离婚,由于遭受不公平待遇,如今居无定所,无固定经济收入,生活十分贫困。也多次上访,要求落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

  据调查,2001年中办9号文件关于“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的规定,得到了广大妇女的拥护。虽然一些地方已贯彻执行,但是温州大部分地区这个文件执行不力。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以乡规民约、村委会决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为依据,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而引发了出嫁妇女集体来信来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在此,我们认为,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同等享受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问题确实已经到了需要切实解决的时候了。同时建议政府要高度重视,并予以关注。具体建议如下,供政府参考:

  1、各级联动,成立监督协调组,对村委会建章立制,合力执法。

  由于诸多原因,只有部门联合行动,加大力度,才能确保失地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准确地判断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委会建章立制的监督和检查,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对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凡是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废止。各级有关部门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要落实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联合对已通过仲裁而未能落实的情况,要实行联动,依法给予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认真办理个案,帮助这些人打官司维护权利。同时,对久拖不决引起长期上访的案件要限时予以解决。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党组织及村两委干部及村民的普法宣传。

  有关部门要开展切实可行、通俗感人的宣传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加以宣传。同时组织农村有关人员参加一些业务培训和案例专题讲座活动,使他们了解法律,从而在行为上约束自己。其实规村民约美其名为村民代表、大家一起通过,其实就是少数几个人的意愿。所以懂法是关键,只有懂法,才能依法办法,也只有懂法,才能更好地工作。

  3、不失地妇女建立经济保障制度。

  城市化过程中的失地现象是随着我市城市化扩展和小城镇建设的进一步深入而更加凸显。特别是因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妇女,他们在失地后,既无土地,又无岗位,更无保障。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她们失地问题,建立经济保障是关键。既对失地妇女采取经济补偿,但补偿又不能过高,那么对失地妇女补偿多少才算合理?我们认为最基本的原则是“土地能换到失地妇女的保障”。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其中失地妇女最关注的是养老、医疗的保险落实。养老保障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以土地换保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失地妇女建立基本的养老保险也是对失地妇女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

  4、建立长效的维权和保障机制。

  失地妇女有别于一般的失地农民,又不同于城镇居民,她们成了一个边缘的群体。她们既不享受土地的保障,也不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权利。长期以来,妇女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不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不高。特别是妇女失地后,她们在社会上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的风险较大。为此,为维护社会稳定,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以提高她们的整体素质,增强技能,可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再就业等好处。

  同时,有关部门和各级司法部门及基层干部建立一个维护失地妇女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只有各部门联动,到做得好的基层去取经,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以确保失地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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