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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关委托书规范统一

2019-02-0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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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第35号公告,上海海关从2004年12月1日起开展规范委托报关纸质文书格式的试行工作,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将使用

  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第35号公告,上海海关从2004年12月1日起开展规范委托报关纸质文书格式的试行工作,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将使用规范统一格式的纸质文本。

  据上海海关有关人士介绍,进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做法已经实行多年,但委托报关的书面格式和相关内容五花八门,很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增加了申报差错的发生几率,不利于海关监管和办案时分清当事人责任,不利于统一的报关市场的建立,也增大了报关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实行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纸质格式,将有利于申报时报关企业与委托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提示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责任,有利于报关企业准确填制报关单,减少申报差错,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提高通关效率,从而形成海关监管、企业自管、行业协会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以“他律”、“自律”机制联动整饬报关市场秩序。此次采用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纸质格式,并不改变现行企业申报、海关接单审单的作业流程,只是使用由报关协会以行业自律为目的而制定的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取代原有不规范的企业自制委托书。

  据了解,为了使此项工作顺利推进,不影响正常通关程序和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和上海市报关协会已成立了工作小组,并在上海航运交易所设立了“应急中心”,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同时上海市报关协会在航交所、浦东国际机场、宝山海关、外高桥港区等上海主要报关现场设点提供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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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 合同;

  (二) 发票;

  (三) 装箱清单;

  (四) 载货清单(舱单);

  (五) 提(运)单;

  (六)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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