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矿山安全监管的主体是谁

2018-08-14 17: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安全生产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安全生产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矿山要针对各项危害因素,制定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且成立有相应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及时处理,减少人身、财产损失。矿山安全监管的主体是谁?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解答。

  矿山是开采矿石或生产矿物原料的场所。矿山开采属于高危险性行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矿长即为安全第一责任人。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矿山安全监管的主体是谁。

  一、矿山安全监管的主体是谁?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矿山安全监管的主体是谁

  二、矿山安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矿山安全监管的主体是谁的内容。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046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安全生产法律师团,我在安全生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