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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管辖

2021-06-0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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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法院的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是可以就对方的支付情况向法院去申请督促相关程序的,因为这样的话是可以有利于自己的款项更快的到位,当然这样的督促程序也只有法院才可以受理。那么,督促程序的管辖?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督促程序的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督促程序的管辖 

  二、督促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5、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

  6、实行一审终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督促程序的管辖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对于督促程序的话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督促程序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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